“不可抗力”?能否依据合同法

鼠年春节期间,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眼看着春节假期即将结束,但是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各地各级政府纷纷通知延长假期。那么,在各个商事活动中,如无法及时供货、租赁场地无法使用等,负有给付义务一方是否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少、延缓给付或解除合同?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合同法专家律师解释:“疫情”不是不承担义务的理由,但是,如果出现为防控疫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暂缓经营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

“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大致分为自然原因引起在自然现象,如洪涝、地震、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传染性疾病“疫情”并没有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合同法专家律师认为“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关联到2020年鼠年春节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如政府干预责令高速出入口封闭、限令暂停公共场所开业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就这些“行政红头文件”是可以认为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这种干预行为是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可以认定为是不可抗力的一种。因此,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合同法专家律师认为,如承租人(租客)、供货方、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等合同相对应的主体,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民法总则》180条的规定,向合同向对方提出不可抗力的法定理由,要求减免房租、延迟供货、暂停运输,甚至提供解除或终止合同。

灾难无情,人有情,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希望大家在疫情面前,少一分争执和埋怨,对一份理解和宽容,让我们共同打赢抗击肺炎这一场突如其来的战役。

2020年1月30日星期四下午17时

“不可抗力”?能否依据合同法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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