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杭州法院“提升司法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12月5日,杭州法院舉行“提升司法服務,優化營商環境”新聞發佈會,同時發佈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如何立足本職,主動作為,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一起來看看吧!

概 覽

案例1:

加強知名品牌保護 助推品牌經濟發展

案例2:

依法積極救助市場主體 重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案例3:

依法保護刑民交叉案件中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

案例4:

互諒互讓促成調解 “蓄水養魚”實現共贏

案例5: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法院依法支持企業訴求

案例6:

準確界定獨立保函 促進商業及金融信用市場發展

案例7:

明晰數據產品權利邊界 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

案例8:

堅持“審慎、善意”的工作理念 發揮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案例9:

府院聯動 綜合施策 盤活資產 化解危機

案例10:

擔保分段查封 努力實現雙贏

01

加強知名品牌保護

助推品牌經濟發展

一、案件背景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系知名的網上及移動商務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團的下屬公司,主要負責其旗下第三方品牌及零售平臺——天貓(tmall.com)平臺的管理和運營。2015年1月以來,在廣東接連冒出“天貓投資”、“天貓化妝品”、“天貓電器”、“天貓珠寶”、“天貓生物科技”等17家山寨天貓公司,給消費者造成極大混淆。阿里巴巴集團經調查後發現,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周少文,且早在2013年周少文便曾惡意搶注天貓相關的域名“gz-tmall.com”,在阿里巴巴集團通過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維權後,其仍大量申請與阿里巴巴集團旗下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域名等並出售,還設立了多家帶有“阿里”、“天貓”、“淘寶”等字樣的企業。

二、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2日,杭州中院受理了阿里巴巴集團、天貓公司起訴廣東天貓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周少文等十八名被告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原告認為被告設立以“天貓”作為字號的企業,且在企業網站、經營場所多處使用“天貓”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享有的第10130978號“天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變更企業名稱。因情況緊急,原告於立案同時還向杭州中院提出行為保全(臨時禁令)申請。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杭州中院收到案件後高度重視,迅速部署了相關工作,安排專人對十八名被告進行了送達,並組織雙方進行了聽證,聽證後及時作出了行為保全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上使用帶有“天貓”字樣的標識,立即停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帶有“天貓”字樣的企業名稱,並於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天貓”字樣,同時立即停止在網站上的被控虛假宣傳行為。在收到本院裁定後,廣州天貓化妝品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變更了企業名稱;同時,對於廣東天貓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本院按照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向原企業登記機關廣州市工商局、廣州市白雲區工商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經過多次協調,廣州市工商局、廣州市白雲區工商局也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了其含有“天貓”字樣的企業名稱,及時有效地制止了侵權規模和不良影響的擴大。

在案件實體審理過程中,本院認為因涉及跨類保護,在本案中有必要對於涉案“天貓”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且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天貓”商標獲得了廣泛的公眾知曉度和良好的行業聲譽,構成馳名商標,並進一步認定各被告公司的侵權行為相互關聯,從整體上共同指向對原告“天貓”商標和字號的仿冒,其社會危害性比之單獨個別的行為更加嚴重,同時周少文在侵權行為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其設立被告公司的目的就在於以之作為侵權工具,攀附原告“天貓”商標和字號的商譽,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最終判決各被告構成共同侵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50萬元。

四、典型意義

在實踐中侵權人往往會以侵權的企業名稱為基礎,進一步申請商標、域名、關聯公司等商業標識並出售給第三方以牟取非法利益,此類侵權模式給權利人的維權帶來了很多困難。在該起案件的審理中,杭州中院通過頒發訴中行為禁令,裁定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從根本上阻止了侵權人繼續使用侵權的企業字號從事經營活動的可能,有效地避免了權利人損失的擴大,加強了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及時有效地制止了攀附知名商標商譽的惡意侵權行為。同時,杭州中院始終堅持在審判中按需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原則,適當擴張具有較高知名程度的商標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堅決制止貶損或者淡化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依法維護馳名商標的品牌價值,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提供助力。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杭州中院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場價值,注重損害賠償的補償和震懾效果,根據侵權情節酌定150萬元的賠償金額,有效遏制了此種社會危害性大、惡意明顯的共同侵權行為,有力加強了對民營企業自有知名品牌的保護。

02

依法積極救助市場主體

重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一、案件背景

杭州中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旺公司)曾是富陽本地“工業20強企業”,系民營企業。該公司一直經營正常,但由於為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浙江永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擔保,中旺公司需承擔鉅額擔保債務3.7億元,導致企業債務規模迅速上升。在計算擔保債務後,中旺公司資不抵債。

二、案件簡介

2018年5月28日,富陽法院根據中旺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中旺公司重整申請,並於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根據企業的狀況,法院依照管理人的申請決定企業繼續營業,經過招募程序,管理人選定上饒市富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投資者。2018年7月12日,中旺公司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18年8月23日,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批准中旺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1.指導企業平穩有序繼續營業。鑑於中旺公司有職工近百人,且企業停產將導致機器設備腐鏽,資產嚴重貶值,為實現資產保值和職工隊伍穩定,法院指導管理人與潛在投資人協商由該公司以承包經營的方式繼續封閉營業,並嚴格約定經營模式、資產負債分割、風險承擔、監管方式等內容。

2.提高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為了企業儘快盤活資產。法院指導管理人儘量壓縮時間,在破產法規定的最短時間內,中旺公司實現了在1個半月內召開債權人會議、投資者招募、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與表決,並最快地批准了重整計劃。

3.充分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等各方利益。中旺公司的機器設備易腐鏽,如果簡單以變賣形式處置,資產將嚴重縮水,以重整方式延續企業的經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最大化。

四、典型意義

破產製度除了承擔市場出清的功能外,其另一項重要功能主要體現在積極救助有前景的市場主體。富陽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過程中以服務經濟大局為落腳點,堅持保障各個市場主體的權利,完善差異化處置甄別機制,對有市場影響力的企業採用重整方式實現重生。中旺公司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生產正常,職工隊伍穩定,據最近富陽10月的統計數據,中旺公司位列富陽工業企業第24位。

03

依法保護刑民交叉案件中

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

一、案件背景

浙江海亮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公司),成立於2013年,註冊資本18980萬美元,辦公地址位於杭州市濱江區。母公司海亮集團系國內民營企業第二十二強。海亮公司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行業排名位於前列。天津傳化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化公司)系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一批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母公司浙江傳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系國內著名民營企業。

2017年5月,海亮公司、傳化公司作為原告分別向濱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按照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賠付保險金,一審判決支持了兩原告的訴請。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二、案情簡介

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分別與浙江眾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海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兩公司向眾海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太平洋保險公司、眾海公司和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分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眾海公司作為投保人,海亮公司、傳化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及第一受益人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因眾海公司未按約向海亮公司、傳化公司支付租金,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經太平洋保險公司等五家保險公司舉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於2017年9月13日對眾海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發現眾海公司與下游網吧之間簽訂的《電腦設備租賃協議》部分為偽造,涉嫌犯罪。全國各地多家融資公司起訴保險公司請求支付履約責任保證保險保險金。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後,有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三、案件審理思路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眾海公司偽造《電腦設備租賃協議》涉嫌犯罪,但該事實並不導致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和眾海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和眾海公司訂立的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當然無效。眾海公司偽造《電腦設備租賃協議》的行為與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及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之間確有牽連,但二者並非基於同一事實或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兩案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價。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應定性為保險合同,獨立於融資租賃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眾海公司確實存在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但太平洋保險公司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解除權,即使其享有解除權亦已消滅。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被保險人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據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海亮公司、傳化公司支付保險金。

四、典型意義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才能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上述兩案的標的金額均高達8000餘萬元,對於民營企業海亮公司、傳化公司的存續和發展關係重大。正確認定眾海公司刑事犯罪和海亮公司、傳化公司與太平洋保險公司民事糾紛的關係是處理該兩案的關鍵。案件審理中刑民交叉問題是民事法官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人民法院應釐清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是否為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謹慎認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因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有牽連即駁回起訴,會因公安機關偵查週期較長而使合法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本案在區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的基礎上,依法認定融資租賃合同和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保障了兩民營企業作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案件審理過程中,上海、安徽等地部分二審法院也陸續撤銷了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04

互諒互讓促成調解

“蓄水養魚”實現共贏

一、案件背景

杭州嘉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嘉威房產)系在桐廬當地較有影響力的民營房地產公司。2010年1月,其取得了桐廬縣江南鎮538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擬開發建設“嘉威江南水鄉”樓盤房產,共計714戶。但自2014年以來,嘉威房產因資金短缺,遭遇經營困難,項目長期停工,導致房產遲遲未能交付,引發購房者的不滿,並進而提起訴訟。期間,嘉威房產也在積極尋求接盤者,努力盤活企業,但無奈訴訟過多。如相關訴訟不能妥善解決,將影響後續資本的注入,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瀕臨破產,最終造成房企和購房者兩敗俱傷。

二、案情簡介

2018年5、6月,杭州中院陸續受理了嘉威房產及其實際控制人應建紅上訴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前後收案共24件。涉案的眾多購房者繫於2010年起陸續購買了嘉威房產開發的商品房,約定的交房期限屆至,但房產卻遲遲未能交付,購房者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嘉威房產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實際控制人應建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等。一審法院判決基本支持了購房者的訴請。嘉威房產、應建紅不服上訴。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杭州中院受理該批案件後,考慮到案件為系列案,涉案人數眾多,又是涉及民營企業的發展,稍有不慎可能引發群體糾紛以及影響企業生存。為妥善處理矛盾,杭州中院主動溝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意願後,藉助於2017年11月開始試行的委託律師調解制度,將該批案件委託特邀調解組織杭州律諧調解中心駐杭州中院調解室調解。

杭州律諧調解中心指派杭州律協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律師調解員鄭舒木律師組織調解。律師調解員認真閱卷,反覆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商,並與杭州中院法官商定,考慮到嘉威房產尚有盤活可能,近期也有意向合作方,如能促成購房者的諒解,給予企業重新生存的機會,應能實現購房者買房的生活需求和經濟利益;反之,如果執意訴訟,耗時耗力,把企業逼入死衚衕,損害的不僅是企業,也將導致購房者的長期利益落空。故為促使案件處理獲得最佳效果,律師調解員和中院法官以“蓄水養魚”、挽救企業的思路為出發點,及時矯正當事人過高期望,平衡雙方心態,針對當事人不同的訴求制定不同的調解方案,並以點帶面,以個案的規範化調解推動其餘案件的整體成功化解。

最後,24案全部以調解順利結案。目前,嘉威房產已按約履行了調解書約定的付款義務,且得到了另一家施工企業的資金支持,並擬與該企業共同開發,推進後續房產的建設,儘早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

四、典型意義

該24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案件的全部成功化解,前後用時不到一個月,其中調解用時最短的案件從立案到達成協議僅8天。該批系列二審案件的高效順利化解,使得危機重重的民營企業從繁重的訴訟中解脫出來,取得購房者的諒解,這既保障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使得企業獲得重新崛起的生機,達到了雙贏的最佳效果。

該批案件的妥善化解,杭州中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開展律師調解工作以來取得的成績的縮影。

05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法院依法支持企業訴求

一、案件背景

杭州銘師堂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師堂公司)是一家致力於中學生在線教育的高科技民營企業。多年來,該公司一直根植於教育和互聯網行業,潛心研究開發中學生教育軟件、教育模具以及教育諮詢信息的推廣。如該公司開發的升學e網通係為中學生全面發展而服務的互聯網產品,為中學生提供在線名師輔導,營造互聯網課堂。

由於銘師堂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與互聯網緊密相連,信息資源決定著公司的業績。銘師堂公司部分員工基於崗位原因而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技術秘密瞭如指掌,員工在跳槽後也往往選擇與其之前形成的業務特長相同或近似的職業,並有意或無意地使用原來的商業秘密或信息資源,在此情形下,就易於成為強勁競爭對手。因此,銘師堂公司便採取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經營利益。

二、案情簡介

廖某某與銘師堂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一案,銘師堂公司與廖某某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書以及相應的競業禁止合同、保密競業協議。其中,競業禁止合同約定:未經銘師堂公司同意,廖某某在任職期間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銘師堂公司生產或經營的同類或類似的產品,不得自營或兼職代理與銘師堂公司同類或類似的業務,不得為他人開發同類產品、複製或拷貝銘師堂公司產品軟件,不得為他人開發同類或類似產品提供條件或服務;如廖某某違反上述約定,銘師堂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60萬元。本案中,銘師堂公司認為廖某某違反競業禁止合同約定,故請求判令廖某某向銘師堂公司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60萬元並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銘師堂公司要求廖某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60萬元的請求。一審宣判後,廖某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

三、當事人爭議焦點以及法院認定

廖某某與銘師堂公司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無異議。雙方的爭議在於廖某某是否違反競業禁止合同約定進而是否應當向銘師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案中,廖某某在與銘師堂公司的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其卻作為股東設立了勵學公司並擔任公司監事。無論從公司名稱所指向的業務範圍還是登記機關所載明的公司經營範圍,均無法排除勵學公司存在與銘師堂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或者類似產品、業務的可能。廖某某設立勵學公司並擔任監事的行為顯然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禁止合同、保密競業協議,應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依據競業禁止合同、保密競業協議約定,廖某某違反約定的,應向銘師堂公司支付違約金60萬元。基於前述認定,杭州中院遂作出駁回廖某某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四、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及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信息資源在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顯得舉足輕重。企業在市場中比拼的不僅是產業效能,更為重要的是對技術信息掌握的獨享性及時效性。信息資源或者商業秘密是現今企業賴以生存的根基之一,這一點在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中顯得尤為重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競業限制司法保護力度,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的有效舉措之一。本案的判決,有效打擊了在企業任職期間便另起爐灶、利用自身掌握的技術信息資源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維護了企業利益。

06

準確界定獨立保函

促進商業及金融信用市場發展

一、案件背景

杭州長喬旅遊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喬公司)訴杭州某銀行獨立保函糾紛一案為國內民營企業作為受益人與開立人銀行之間的爭議,且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實施後,杭州地區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獨立保函糾紛案件。

二、案情簡介

2016年,大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昆公司)為承建工程與發包人長喬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杭州某銀行根據大昆公司的申請,開具了受益人為長喬公司、最高金額為300萬元的《履約保函》。該保函載明:(一)在保函有效期限內,如果大昆公司未充分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長喬公司有權憑藉符合以下條件的索賠通知書及保函正本索賠,銀行將以保函最高金額為限進行賠付:1.索賠通知書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2.索賠通知書必須附索賠人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開戶銀行及賬號等資料;3.索賠通知書必須附該項目監理公司的書面證明文件,如果業主索賠的理由是建築工程質量問題,還需同時提供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二)如果長喬公司與承包人大昆公司協商變更原合同及補充協議,應事先徵得銀行書面認可,否則銀行在保函項下的責任自動解除。後大昆公司與長喬公司又簽訂補充協議。2017年監理公司出具證明,載明:大昆公司所有單體工程的月進度和施工節點逾期完工,長喬公司索賠清單中陳述的大昆公司工期違約及工程續建等情況屬實。長喬公司以此向杭州某銀行進行索賠並提交相應單據。杭州某銀行認為《履約保函》非獨立保函,該保函出具後長喬公司和大昆公司變更了協議內容而未獲其認可,故拒絕付款。長喬公司遂向西湖法院起訴請求杭州某銀行支付《履約保函》項下款項及利息。

三、案件處理要點

西湖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長喬公司的訴訟請求。杭州某銀行不服該判決,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

案件爭議焦點為,《履約保函》是否為獨立保函以及長喬公司是否構成獨立保函欺詐。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履約保函》系杭州某銀行開立的、在長喬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並提交符合保函規定條件單據時即應在最高金額範圍內進行賠付的保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條有關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相符交單”特徵的規定。雖案涉保函第二條有關於如長喬公司與大昆公司協商變更原合同及補充協議應事先徵得銀行書面認可,否則銀行付款責任自動解除的內容,但因獨立保函具有單務性和獨立性特徵,該條款違背了上述司法解釋關於獨立保函獨立於基礎交易的規定,故不產生約束力。關於是否構成獨立保函欺詐,杭州中院認為,基礎交易是否涉訴不影響獨立保函糾紛案件的審理,且本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中關於獨立保函欺詐的規定情形,不構成獨立保函欺詐。因長喬公司向杭州某銀行提交的單據已符合案涉保函的要求,杭州某銀行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款項。據此,杭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典型意義

獨立保函是順應市場交易發展的金融創新,替代了難以談判成功的保證金,通過對債權人進行高效便捷賠付,減少了因債務人違約帶來的風險損失,有助於平穩有序的商業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發展,被譽為“國際商業社會的生命血液”。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建設以及企業“走出去”等國家戰略的持續深入推進,國內銀行為國內外交易開具獨立保函的數量快速遞增。本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依照獨立保函的法律特性,準確界定雙方爭議的《履約保函》為獨立保函,將獨立保函的法律關係與傳統從屬擔保相區別,遵循了獨立保函“先付款、後爭議”的風險分配理念。同時,對獨立保函中與保函獨立性相悖的條款能否適用的問題進行了回應。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獨立保函司法解釋實施後杭州地區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司法對作為受益人的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對進一步營造我市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服務、保障,既為之後同類案件的妥善審理提供了參考,也對引導銀行規範開具獨立保函,與國際規則接軌,從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促進商業和金融信用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07

明晰數據產品權利邊界

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

一、案件背景

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系阿里巴巴賣家端統一數據平臺“生意參謀”零售電商版的開發者和經營者。“生意參謀”軟件是在收集網絡用戶瀏覽、搜索、收藏、交易等行為痕跡所產生的巨量原始數據基礎上,以特定的算法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並經匿名化脫敏處理後形成的預測型、指數型、統計型等衍生數據,其呈現方式是趨勢圖、排行榜、佔比圖等,主要功能是為淘寶、天貓商家的網店運營提供系統的數據化參考服務,幫助商家提高經營水平。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為“咕咕互助平臺”及“咕咕生意參謀眾籌”網站的經營者,其以提供遠程登錄已訂購涉案數據產品用戶電腦技術服務的方式,招攬、組織、幫助他人獲取涉案數據產品中的數據內容,並從中獲取利益。

二、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受理了淘寶公司訴美景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淘寶公司認為美景公司通過“咕咕生意參謀眾籌”網站推廣並宣傳“咕咕互助平臺”軟件,組織已訂購“生意參謀”產品的淘寶用戶出租其主賬號授權管理的子賬號,從而實現收集、獲取、售賣、披露“生意參謀”軟件上的數據信息。上述行為利用淘寶公司的競爭優勢,破壞淘寶公司的合法商業模式,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淘寶公司同時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交了行為保全申請。

三、案件處理思路

網絡數據產品的開發與市場應用已成為當前互聯網行業的主要商業模式,是網絡運營者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與核心競爭力所在。法院始終以服務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助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己任,迅速組織雙方進行行為保全聽證,及時作出裁定要求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收集、洩露、幫助洩露“生意參謀”市場行情數據的行為並依法駁回了美景公司的複議請求,制止了侵權規模和不良影響的持續擴大。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涉案數據產品系淘寶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財力,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而形成的,且其很好的做到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與數據開發利用之間的平衡。涉案數據產品能為淘寶公司帶來可觀的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其對涉案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對於侵犯其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權提起訴訟。美景公司未付出勞動創造,將涉案數據產品直接作為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此種據他人勞動成果為己牟利的行為,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屬於不勞而獲“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不加禁止將挫傷大數據產品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阻礙大數據產業的發展,進而會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遂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美景公司侵權成立,賠償淘寶公司200萬元。

四、典型意義

數據產品作為體量巨大、結構多樣、時效性強的數據資源集合體,其通過對處於粗放狀態且價值有限的原始數據的大數據分析處理,將原本碎片化的數據、信息進行提煉整合,可以成倍提升數據資源的使用價值,極大提高社會各方面活動的效能。由於具有顯著的使用價值和商業價值,數據產業已成為極具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但目前調整數據產業的立法相對缺失,使得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模糊而不確定狀態,嚴重製約數據產業的發展。杭州互聯網法院積極發揮司法在彌補“法律空白”中的能動作用,充分考慮既要鼓勵網絡信息的流通傳播,也要防止個人身份信息、隱私信息的不當披露;既要考慮有利於數據產業的發展,避免不恰當地增加網絡運營者義務,也要充分考量有利於對用戶信息安全保護,對網絡運營者適當增加其保護義務。在個案判決中,通過將一般網絡用戶信息與個人身份信息、隱私信息區隔開來,確認了目前網絡行業普遍採用的收集用戶非個人信息“明示收集信息功能+用戶默認同意”的慣例,同時鑑於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部分用戶行為痕跡信息具有暴露個人隱私的高度或然性的特點,確認對於已在網站上註冊為會員的用戶行為痕跡信息,應予升格保護,順應了《歐盟數據保護通用條例》頒佈後國際與國內強化對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的趨勢;通過明確網絡用戶對於其提供的用戶信息並無獨立的財產權益,確認了目前網絡行業使用網絡用戶信息普遍採用的無償使用慣例;通過明確網絡運營者對於基於網絡用戶信息所產生的原始數據僅享有有限使用權,限制了網絡運營者對於原始數據的自行處置權,強化了對用戶信息的保護;通過確認數據產品開發者對於數據產品享有財產權益,充分調動對數據產業投資開發的積極性,為數據產業打造一個有序發展、有保障、可預期的司法營商環境。

08

堅持“審慎、善意”的工作理念

發揮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一、案件背景

被保全人為“金盾股份”及“世紀華通”兩家上市公司,該兩家上市公司均屬於紹興市龍頭民營企業。“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因資金鍊斷裂而自殺,其名下的資產紛紛為各地法院搶封。而“世紀華通”是“金盾股份”借款的擔保人,其還是紹興市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正處於轉型升級、收購其他資產的關鍵期,對“世紀華通”實施財產保全,極易導致其收購失敗,從而對當地的資本市場產生劇烈影響,並可能波及一系列企業。

二、案情簡介

2018年2、3月份,杭州中院受理了多起以“金盾股份”及“世紀華通”兩家上市公司為被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案件,保全標的共計約人民幣8.5億元。涉案案由以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為主,保全申請人既有政策性銀行、也有自然人、企業。經審查,杭州中院分別作出了相應的保全裁定。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1.評估保全風險。杭州中院評估保全風險後,首先以保護原告合法權利、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為原則,對兩家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2.審慎採取措施。在實施中,對該兩家公司名下的股票、股權、銀行帳戶、土地及房產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先後充分聽取公司所在地紹興市及上虞區黨委、政府的意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

3.加大協調力度。根據各案件原告(有自然人、企業、銀行)的利益關注點,加大協調原、被告雙方的力度。經過反覆溝通,不斷地釋法明理,逐步拉近各保全申請人與被保全人的差距,各案件保全申請人均主動申請撤回對“世紀華通”的財產保全措施。

這就保存了企業實體,幫助其恢復生機,從而實現多方共贏。現“世紀華通”的轉型升級已經順利完成。

四、典型意義

杭州中院在依法辦理涉及企業財產保全案件中,始終堅持 “謙抑、審慎、善意、衡平”保全工作理念。對涉訴龍頭骨幹企業、有發展前景的實體企業,全面審查訴訟案由、企業經營及資產狀況、企業信用等級、財產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慎用強制保全措施,能夠採取“活封”“活釦”放水養魚的,儘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特別是對部分暫時受困的企業,在其抵押財產因涉訴被法院查封后,會向法院提出暫時解除財產保全來進行轉貸融資。法院如同意暫時解除財產保全,則將帶來一定的保全風險;如不同意,則將導致企業資金鍊斷裂、瀕臨倒閉,最終仍會造成債權人的利益損失。在辦理此類案件中,綜合評判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審慎、細緻地制訂工作預案很有必要,在確保解封轉貸零風險的前提下,幫助申請人解封轉貸、渡過資金難關,這些司法幫扶舉措對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很有現實意義。

09

府院聯動 綜合施策

盤活資產 化解危機

一、案件背景

“遠東系”旗下公司眾多,實際控制人為翁躍庚。業務範圍覆蓋房地產開發、酒店管理、房屋租賃等,系餘杭區重點民營企業。

二、案情簡介

2015年,因投資規模擴大,加之房地產市場低迷,資金鍊斷裂,該公司正在開發的遠東•紫宸花園住宅項目爛尾,導致78戶回遷戶無法安置。眾多債權人訴至餘杭法院,涉及執行案件100餘件,申請執行債權金額達7個多億,維穩壓力較大。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1.主動溝通。鑑於遠東系所涉案件牽涉面廣,資產複雜,更涉及爛尾住宅樓盤處置,餘杭法院立即將遠東系案件相關情況向餘杭區委政法委進行專題彙報,將遠東系納入區企業資金風險防範和化解處置企業名單,在區級層面專題研究處置方案,防範和化解風險。

2.措施到位。遠東系列案件執行立案後,餘杭法院即確定一名實施科長牽頭負責執行。立即查封遠東系財產,掌握財產處置權。及時約談翁躍庚和債權人,聽取各方意見,摸清底數,進行執行研判,制定執行方案。收繳翁躍庚護照,限制其出境,要求其至少每月二次到法院彙報案件進展。

3.快速處置。對遠東系名下已經設定抵押的資產,為加快金融資產回籠,盡力降低債務人利息負擔,加快資產處置進程。一年的時間內,餘杭法院共處置包括遠東系和翁躍庚個人名下的多處資產,其中包括一座五星級酒店,共處置得款3億餘元。

3.信息共享。餘杭法院對擬處置的遠東系資產及時通報區招商引資部門,由其推薦優質競買人,引入優質投資客戶。通過政府引薦,上述遠東系名下五星級酒店一次性網絡司法拍賣成交,成交價為2.65億元。在拍賣處置全程中,五星級酒店一直正常經營,最大限度降低損失,資產最終平穩交接。

4.府院聯動。就遠東•紫宸花園爛尾樓盤處置問題,餘杭區企業資金風險防範和化解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召集法院、遠東系負責人、債權人、意向合作方等召開近十次協調會。最終各方達成共識,由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四家實力雄厚的企業注入樓盤續建資金,單獨成立一家項目管理公司,全權負責樓盤續建的各項工作。

經各方努力,綜合施策,最終遠東系案件除14個案件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執行申請外,其餘案件均得以執行完畢,債權人的利益得以有效維護。公司爛尾項目得以續建,樓盤得以銷售,資金得以回籠,遠東系企業得以復活。

四、典型意義

許多涉民營企業案件,多為系列案件,案情複雜,牽涉利益主體眾多,如由法院簡單處置資產,不僅債務人企業必將走向滅亡,眾多債權人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各種矛盾糾紛不能有效化解。如債務人企業尚有投資發展潛力的優質資產,法院不能竭澤而漁,應當放水養魚,另闢蹊徑。如本案中,簡單司法拍賣遠東系名下爛尾項目樓盤,其拍賣價值將大打折扣,現通過區企業資金鍊風險防範和化解處置平臺,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多方聯動,引入合作方,盤活資產,最終實現多方共贏。

10

擔保分段查封

努力實現雙贏

一、案件背景

申請執行人巨匠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匠集團)是浙江省桐鄉市一家民營企業。

被執行人建德市雅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地公司)是浙江省建德市一家有一定規模以上的民營企業。

2012年9月17日,巨匠集團與雅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為工程的土建造價、工程款的結清等發生糾紛而成訴。

二、案情簡介

巨匠集團與雅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建德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鑑定費共2400餘萬元,並賠付相應利息。雅地公司到期未履行,巨匠集團向建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建德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雅地公司除已被保全查封的46處新建商品房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立案後即向法院申請對這46處商品房強制評估拍賣,建德法院現場查勘了房地產並隨即啟動了評估拍賣程序。被查封的商品房市場銷售估計約3500萬元,應該足以支付涉案款項。事情有了眉目,評估拍賣可能是最“簡單、省力”的辦法。

之後,法院分別約談了雙方當事人,發現事情並非這麼簡單。問題還是出在這些房子上:涉案商品房是被執行人雅地公司唯一的財產,是公司目前“唯一能產奶的牛”,也是決定雅地公司生死存亡的關鍵。而這些房子中大部分是商鋪(當下市場住宅熱銷),由於處置數量大、地理位置、拍賣市場等原因,如進行強制評估拍賣,將面臨有價無市、處置週期長、價格縮水的後果,甚至出現大量流拍的現象。

申請執行人巨匠集團經過幾次考察後,也對上述問題存在同樣的憂慮,擔心評估拍賣時間較長帶來變數多、折價處置甚至流拍將無法足額清償債務;被執行人雅地公司考慮到由於將要承擔拍賣相關的費用以及折價處置帶來的鉅額損失,更想依靠自己的專業銷售團隊去售賣這些商品房,然而面對法院的查封裁定書備感無奈。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建德法院從大局出發,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房地產上做文章,多次約談雙方以尋求最佳方案,以便促成執行和解,“放水養魚”。考慮到涉案企業可能因強制執行而停業倒閉,繼而帶來的職工失業、工資、其他債務糾紛等一系列負面影響,所以在處置程序進行的同時,執行和解工作也在爭分奪秒地進行著。

經多次組織雙方協商,終於在評估拍賣前達成了和解協議。約定除已經執行到位的300萬元工程款外,被執行人再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款2300萬元,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1000萬元,後在價值範圍內解除對部分房屋的查封,用於被執行人自行銷售湊款,在次月再行支付1300萬元,並且由被執行人關聯企業負責人俞某做執行還款擔保。

正是這一“擔保分段解封”的和解條款給了被執行人公司資金週轉空間,從而使企業免於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雅地公司也順利地在協議約定的時間湊齊了兩筆款項,清償完債務。本案從執行立案到案款全額到位,用時不到四個月,雙方當事人對這一結果都非常滿意。

四、典型意義

執行可用的手段畢竟有限,資產處置常常最終走向拍賣、變賣這條路。但本案中的商品房不同於常見的資產,而是涉案公司賴以存續的關鍵,猶如自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強制拍賣帶來的後果可能是破壞性的。建德法院本著雙方最大利益、兼顧社會效益,協商制定出“兩期付款,分批解封”的方案,節約了司法資源的同時,更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和解方案開闢出的空間也使陷入困境的被告企業能夠進一步盤活,從而局勢變得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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