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奶照看孫女向兒子索要“帶孫費”,法院:非法定責任,支撐

被告孫某龍系原告孫某領、王某某之子。被告孫某龍、孫某雨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孫某溪。2017年,兩原告建議,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兩被告婚生女孫某溪一向由其二人撫育,兩被告未恰當履行撫育責任,要求兩被告付出撫育費10000.00元。原告建議在其照顧孫女孫某溪期間,孫某溪在本村幼兒園花費為冬季350.00元每月,平常二百六七十元每月,除幼兒園費用外,日常開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認期間被告孫某龍曾四次付出孫某溪的生活費三四千元。

東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令規則,爸爸媽媽對子女有撫育教育的責任,該法定責任的主體首先是爸爸媽媽。有擔負才能的祖爸爸媽媽只有在爸爸媽媽現已逝世或爸爸媽媽無力撫育的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育的責任。本案中,撫育孫女並非兩原告的法定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則,沒有法定的或許約好的責任,為防止他人利益受丟失進行辦理或許效勞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付出的必要費用。在沒有依據證實存在約好責任的情況下,原告代兩被告實行撫育責任,構成無因辦理。本案案由應變更為無因辦理膠葛。原告有權要求兩被告償付撫育孫女期間開銷的必要費用。

因原告未能供給開銷費用的詳細依據,歸納考慮孫某溪的實踐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結合原告陳說,博山區法院酌情斷定兩原告撫育孫某溪期間的花費為每月600.00元。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原告開銷的必要費用應斷定為6600.00元(600.00元×11個月)。原告自認被告孫金龍曾向其付出過費用,其付出的錢款應予扣減,雖然原告自認的數額不行清晰,依公正準則考量,博山區法院斷定以原告自認規模中的最大數額即4000.00元斷定。故兩被告仍應付出兩原告墊支的撫育費數額為2600.00元(6600.00元-4000.00元)。原告訴求超越部分缺少依據,不予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對自己訴訟權力的合法處置,應自行承擔相應結果。

綜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則,判定被告孫某龍、孫某雨於本判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出原告孫某領、王某珍墊支的撫育費2600.00元;駁回原告孫某領、王某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則,爸爸媽媽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有撫育教育的責任,在爸爸媽媽有撫育才能的情況下,孩子的祖爸爸媽媽或許外祖爸爸媽媽對自己孫輩並沒有法定的撫育責任,因我國法令中還沒有“帶孫費”的相關法令規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咱們依據民法總則中關於無因辦理的規則,即沒有法定的或許約好的責任,為防止他人利益受丟失進行辦理或許效勞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付出的必要費用。但一起咱們應當清晰,因白叟與其子女之間並未有書面或許口頭的勞務合同,兩邊之間並未構成勞動合同關係,所以白叟所主張的“帶孫費”是指白叟替代其子女實踐花費在孩子身上的費用,並不是白叟經過訴訟獲取的勞務費。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根據上述法令規則,結合被撫育人孫某溪的實踐需要、本地生活水平,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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