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的“帶孫費”:法院判付實際花費,卻不支持勞務費

近日,為索要“帶孫費”,山東淄博市一對老人將兒子兒媳告上了公堂,最終獲得法院支持。天府早報記者隨訪發現,大多人認為“帶孫費”合理,“子女的這樣行為不僅是經濟啃老,還是家務啃老!”不過,也有受訪者直言讓老人帶孩子實屬時間、經濟拮据的無奈之舉,“千年親情倫理傳承,父母都靠不住了,那只有不生孩子了。”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周冬平律師直言:“幫帶是情分,不帶是本分。法律規定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只有父母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才有可能變更為有撫養能力的(外)祖父母。”

產子後回孃家給了1萬元

蹭吃住蹭家務兩年多矛盾重重

80後的王女士2014年喜為人母,原本和老公一起住在只有30多平米大公寓的她,產後便搬到了媽媽的一套三居住。“一方面是原來的房子太小,只適合二人世界,最重要的是孩子需要人帶,而我媽媽那時候已經退休了,也很樂意幫我們帶孩子。”王女士回憶說,“我是獨生子女,初當外婆的媽媽特別開心,跟我說小孫女就是個寶,老年生活終於找到事兒幹了。”

雖然母親並不缺錢,但剛開始兩個月,王女士還是每個月給了母親5000元,“我們兩口子在家蹭吃蹭住,母親除了帶孩子還要做家務,給這個錢完全就是意思一下。”

不過,兩個月后王女士就沒有交錢了,“我和老公是同行,在一個單位上班,我們的收入都不高,兩個人加起來一萬元都沒有,每個月給一半收入出去,立即就捉急見肘了。”

可是好景不長,“慢慢地,和長輩住在一起的弊端就出現了,老公和我經常回家就窩在沙發上抱著電腦,不是加班做事,就是打遊戲,時間長了,媽媽當然不樂意了。”王女士坦言,“雖然我也知道這樣不好,但工作壓力真的很大,事情又多,一輩子賴著媽媽都賴習慣了,所以生了孩子也就自然賴上了媽媽。”

“尤其讓媽媽不開心的是,有孫女前,她經常到處去旅遊,還時不時出國去耍,但自從有了孫女,出去的機會就寥寥無幾,即便是走個三亞、峨眉山,那也得帶上小孫女。”王女士分析說,孩子在這方面成為了母親的一種桎梏,“母親好幾次跟我說,真想丟下孩子,好好出去耍一下。”

此外,兩輩人帶孩子不同的觀念也給王女士家造成了一些障礙,“比如我們認為孩子摔倒了,就讓她自己爬起來,多哭一會兒也沒有關係,要學會面對成長的苦難,但是母親就覺得要隨時滿足孩子的要求,不能讓她受丁點兒委屈。”種種原因下來,孩子快滿三歲時,王女士決定結束這種矛盾,於是搬出了母親家。

公婆帶娃5年多未收分文

她說親情傳承子女榮父母同榮

不能回到原來的三十平米小房間,王女士一家只好另外在東門購買了一套80多平米的一套二居室,“剛開始,老公覺得挺好的,爭吵一下子就少了很多,但帶孩子是現實問題啊。”她苦笑說,“我們兩個當時都不能也不願意辭職,於是只好把孩子提前送入幼兒園。”

為了在時間上無縫銜接,王女士孩子晚上5點到8點這個時段為孩子報了個託管班,一個月需要花費3000多元,“託管班和幼兒園很近,託管班的老師會在幼兒園放學的時候去接孩子,而我和老公則會在下班後去託管班接孩子放學。”即便如此,王女士夫妻的時間仍然卡得很緊,“所以當時我去諮詢了保姆的費用,發現月嫂只帶孩子不做飯,一個月要7000元,而保姆只做飯不帶孩子,一個月要5000元。”她直言,“這樣的價格,我們實在承受不起。”

為了增加收入,王女士又幹起了美國代購業務,“還好生意挺不錯,於是我去年辭職了。”辭職後的她回想起這一路的帶娃歷程感嘆說,“給媽媽5000元一個月簡直就是太值了,作為子女不能在家務上啃老,更在經濟上啃老。”

對於王女士的觀點,同是80後的楊女士不敢苟同,兒子今年已經5歲的她直言,自己根本就沒法帶孩子,“我的老公是軍人,長期在外地,一年只有假期才可以回到成都,我一個人怎麼帶孩子啊?”

這幾年,楊女士都和公公婆婆同住,“我們夫妻的月總收入雖然有一萬多元,但是不管是請月嫂還是保姆都不現實,用不起這個錢啊,而且公公婆婆也並不願意我們花這個錢。”她坦率承認自己沒有給長輩“帶孫費”,“就連生活費,二老也沒有要。”楊女士的理由是二老都有退休工資,“他們兩個人加起來一個月有8000多元的收入。”

對於自己行為可能涉嫌啃老的說法,楊女士並不完全認可,“每個家庭都有特殊的情況,你看我們現在又準備懷二胎了,他們說了會接著帶,父母有這個能力,他們就不會願意看著後輩受苦,一個家庭是一個整體,錢都在家裡面,沒有人亂花錢,大家都是為家庭做貢獻,這才是最重要的。”她分析說,“千年親情倫理傳承,子女榮,父母同榮,能讓一個家庭枝繁葉茂,需要家庭中每個人付出努力,沒必要處處都斤斤計較。”最後,楊女士笑言,“父母都靠不住了,那還靠誰,否則我也不敢遂父母生二胎的願啊!”

律師說法

法院只支持老人實際花費

無勞務、僱傭關係不支持勞務費

到底應不應該給老人“帶孫費”?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周冬平律師直言:“幫帶是情分,不帶是本分。”他分析說 ,從法律而言,子女不僅不能把撫養孩子的責任甩給父母,“同時,子女對父母還有贍養義務。”

周冬平表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 的情況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對自己孫輩並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據悉,我國法律中目前還沒有“帶孫費”的相關法律規定,周冬平分析說,“依據民法總則中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即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山東淄博案件中,雖然原告中的二老主張說,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兩被告婚生女一直由 其二人撫養,要求支付撫養費10000.00元。但法院最終酌情確定撫養花費為每月600.00元,原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 確定為6600.00元。對此,周冬平表示,“我們應當明確,因老人與其子女之間並未有書面或者口頭的勞務或者僱傭合同, 雙方之間並未形成合同關係,所以老人所主張的‘帶孫費’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實際花費在孩子身上的費用, 並不是老人通過訴訟獲取的勞務費。”

天府早報記者 馮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