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超过保险价值。
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的寿命的身体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难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所以无法衡量保险金额综合是否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般用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案例: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万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
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
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80/400×60=12(万元),
120/400×60=18(万元),
40/400×60=6(万元),
160/400×60=24(万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主要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制: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这是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的方法。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如无另外约定,按比例责任制分摊)。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财产险、车险,并不是多买几份就一定能得到多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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