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不再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1月28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11月29日、12月23日和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75)。《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和《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58393.20万元股份的冻结;

二、将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分别办理至下列公司(单位)持有:

1、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

2、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7%;

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25.3%;

4、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不再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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