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再忙也要看】(三)

渭南蒲城12.15較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過年再忙也要看】(三)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8年12月15日15時25分許,李某駕駛陝A89xx2號小型轎車沿G10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蒲城縣興鎮黨家村段(原S106省道47KM+400m)時與相對方向李某雷駕駛的陝D59xx2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駕駛人李某及乘坐人李某凱等人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及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

【過年再忙也要看】(三)

二、事故責任及法律依據: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渭南公安交警鄭重提示:強超搶會,超速行駛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血的教訓警示我們,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遵規守法駕駛,才能平平安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