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风险第八十一期——海关监管货物擅自交付会有哪些风险

专家说风险第八十一期——海关监管货物擅自交付会有哪些风险

第81期

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取、交付、发运、…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因部分企业对海关政策规定不清楚,将设置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监管货物擅自交付收发货人的问题应引起足够注意。

专家说风险第八十一期——海关监管货物擅自交付会有哪些风险


《海关法》第一百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监管货物的定义及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提取、擅自交付的行为。提取,是指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经海关许可,将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提取离开海关监管场所或海关指定的存放地点,脱离海关监管;交付,是指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货物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交付,使货物脱离海关监管。应当注意,擅自提取与擅自交付,一般构成一种相伴发生的对应关系,有擅自提取往往同时存在着擅自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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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例子)★

某纸业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废旧瓦楞纸箱892.8吨,其申报C&F总价为22.3万美元,货物分别装入38个40英尺集装箱内。进境后存放在海关设置在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场所内。

因该纸业公司委托某报关行的保管人员由于有事,便由该公司关务人员亲自到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在缴纳了税款并核税后,此时海关尚未放行此票货物,而关务人员误认为该单“已经放行”,故在报关单底单上进行签收后将提单取走并到存放货物的监管场所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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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电子信息系统出现异常,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核对提单上是否加盖了海关放行章,便认为该单已得到海关放行,故开始办理该单货物的电子信息放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署令17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监管场所在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情况下,理应首先修复电子设备,确认接收海关放行数据后再处理放行事宜,但工作人员既未确认海关电子数据,也未发现收货人持有的提单海关并未放行,违法行为本可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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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海关发现,纸业公司已提走33个集装箱货物,并运至其公司原料库,且已全部掏箱后将废旧瓦楞纸箱存在原料库内。被提离海关监管区的货物共计775.6吨,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1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该纸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监管场所罚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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