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颁布实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明确12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政府颁布实施《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进行规范。

昆明市颁布实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明确12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办法》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12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打击力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综治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应要求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停车场所(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更新及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工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纳入智慧城市内容统筹推动建设,牵头研究制定昆明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技术规范,并配套建立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监管平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电力管理部门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应依法终止供电。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予以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建议。同时,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强调,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公民个人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同时,公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向消防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反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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