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說法:從一條酒駕“新規”說起

老沈說法從一條酒駕“新規”說起

沈佔明


老沈說法:從一條酒駕“新規”說起


自從實施醉駕入刑,酒駕嚴懲後,酒後開車成了眾矢之的。很多單位為了預防員工酒駕,想了很多招兒。最近,某單位下發通知,除了再次提醒大家不要酒駕外,還特別列舉了幾條“隱蔽”酒駕行為,如頭天晚上宿醉後第二天早晨開車、酒後挪車、酒後在車內開空調睡覺等等,強調這些行為一樣會遭受法律的處罰。單位在傳達通知時,還對這些規定進行了法律的分析和說理。其中對“酒後在車內開空調睡覺”是這樣解釋的:

“駕駛人酒後坐在駕駛座上發動車輛,使車輛處於駕駛人的控制之下,置自己與他人於危險之中,所以即使沒有開動車輛,也應認定為酒駕。如果坐在副駕駛或後排位置吹空調休息,由於不會開動汽車,所以不構成酒駕。”

在網上搜一下,類似的解釋還不少,還真不是某單位的獨創。

真的是這樣嗎?

什麼叫“酒後駕車”?交法及相關法律從參數標準上對“酒後”“醉駕”進行了界定。對於“駕車”,則限定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所謂“行駛”,至少是車輛發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從這個規定看在車上吹空調睡覺,顯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

首先,法律對酒駕的認定標準很嚴格,其他任何效力低於法律的規章、制度、辦法甚至執法者個人的心血來潮,都不得違反、突破這個限定。其次,所謂“坐在駕駛位置將車輛置於自己控制之下的危險”的理由,禁不起任何深究:刑法對犯罪行為有三個學理上的劃分: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醉駕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法律懲罰的是現實發生的行為,不是該行為會存在什麼危險,更不是猜測將來可能會發生什麼結果。要是前述理由的邏輯成立,新手開車上路,我們是不是可以認定他構成故意殺人?

酒後駕車危害大,以前發生過很多慘痛的教訓,大家對其深惡痛絕。很多部門單位為了約束員工,在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之外,還出臺了很多內部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這是對法律規定的有力補充,能夠起到配合、協調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對潛在違法者形成威懾。但需要說明的是:內部懲處也需依法而行,要符合高層次立法的相關規定,符合法理,也要講究人情。現在有的單位規定很寬泛,處罰很任性,除了對酒駕者辭退、開除外,對酒駕者單位領導、同事、召集飯局者、席間勸酒者、把車借給喝酒者、車上同坐者等等都給予處分。這些規定有的道理是對的,比如明知對方喝酒還借車駕駛。美國法律早就規定這屬於犯罪,NBA的湖人隊有個球星叫波普,就是因為這個緣故坐了一陣子牢。有的就比較牽強,比如召集酒局者。召集酒局和酒後駕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行為,兩者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至多算個條件。如果這樣也行,那麼賣酒的商店、開飯店的老闆、做飯的廚子、打車去的滴滴司機等等都有責任。

一個“謠言”變成了“新規”,這件事給我們的啟迪是:對於酒駕者的追責,一定要依法從事,不能由著某個人或某單位的感情好惡來。如果一定要彰顯單位懲治酒駕的決心,借用一個詞,就是精準追責,而不是擴大打擊面,突破打擊度。

(作者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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