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说法:从一条酒驾“新规”说起

老沈说法从一条酒驾“新规”说起

沈占明


老沈说法:从一条酒驾“新规”说起


自从实施醉驾入刑,酒驾严惩后,酒后开车成了众矢之的。很多单位为了预防员工酒驾,想了很多招儿。最近,某单位下发通知,除了再次提醒大家不要酒驾外,还特别列举了几条“隐蔽”酒驾行为,如头天晚上宿醉后第二天早晨开车、酒后挪车、酒后在车内开空调睡觉等等,强调这些行为一样会遭受法律的处罚。单位在传达通知时,还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法律的分析和说理。其中对“酒后在车内开空调睡觉”是这样解释的:

“驾驶人酒后坐在驾驶座上发动车辆,使车辆处于驾驶人的控制之下,置自己与他人于危险之中,所以即使没有开动车辆,也应认定为酒驾。如果坐在副驾驶或后排位置吹空调休息,由于不会开动汽车,所以不构成酒驾。”

在网上搜一下,类似的解释还不少,还真不是某单位的独创。

真的是这样吗?

什么叫“酒后驾车”?交法及相关法律从参数标准上对“酒后”“醉驾”进行了界定。对于“驾车”,则限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所谓“行驶”,至少是车辆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从这个规定看在车上吹空调睡觉,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首先,法律对酒驾的认定标准很严格,其他任何效力低于法律的规章、制度、办法甚至执法者个人的心血来潮,都不得违反、突破这个限定。其次,所谓“坐在驾驶位置将车辆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危险”的理由,禁不起任何深究:刑法对犯罪行为有三个学理上的划分: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醉驾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法律惩罚的是现实发生的行为,不是该行为会存在什么危险,更不是猜测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结果。要是前述理由的逻辑成立,新手开车上路,我们是不是可以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

酒后驾车危害大,以前发生过很多惨痛的教训,大家对其深恶痛绝。很多部门单位为了约束员工,在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外,还出台了很多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力补充,能够起到配合、协调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威慑。但需要说明的是:内部惩处也需依法而行,要符合高层次立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法理,也要讲究人情。现在有的单位规定很宽泛,处罚很任性,除了对酒驾者辞退、开除外,对酒驾者单位领导、同事、召集饭局者、席间劝酒者、把车借给喝酒者、车上同坐者等等都给予处分。这些规定有的道理是对的,比如明知对方喝酒还借车驾驶。美国法律早就规定这属于犯罪,NBA的湖人队有个球星叫波普,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坐了一阵子牢。有的就比较牵强,比如召集酒局者。召集酒局和酒后驾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两者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至多算个条件。如果这样也行,那么卖酒的商店、开饭店的老板、做饭的厨子、打车去的滴滴司机等等都有责任。

一个“谣言”变成了“新规”,这件事给我们的启迪是:对于酒驾者的追责,一定要依法从事,不能由着某个人或某单位的感情好恶来。如果一定要彰显单位惩治酒驾的决心,借用一个词,就是精准追责,而不是扩大打击面,突破打击度。

(作者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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