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消費寶典]“大數據殺熟”侵犯消費者權益 哪些舉措為公平誠信保駕護航

央廣網北京2月9日消息(記者焦瑩 車麗)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9年新春佳節來臨之際,為使廣大消費者放心消費,歡度新春,中國消費者協會結合節日特點,作出了一系列消費提示,今日關注“大數據殺熟”。

2018年3月,“大數據殺熟”一詞開始進入大眾視野。中國消費者協會認為,這種“殺熟”的銷售方式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等正當權益,也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誠信原則。

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購買電影票、預訂酒店時遭遇平臺、電商“殺熟”。

於先生:我這幾年一直都用這一款App買電影票,成為這個App的最高級會員也有幾年了。但是我媽就用這個買過一兩次,我們倆的票價就不一樣。比如3月24日長春萬達影城環球店19:20的這場《環太平洋》,我和我媽座位挨著,我媽是30.9元,而我是34.9元,我這個老會員還貴了4塊錢。

劉女士:有次我和同事一起出差,我們就各自訂票,發現我經常用的反而比她不經常用價格還高,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高了大概二三十元。

明明是明碼標價卻能暗度陳倉,消費者只能大嘆防不勝防。大數據最擅長的是“精準打擊”。中國傳媒大學大數據挖掘與社會計算實驗室主任沈浩表示,傳統市場中,往往最忠誠的消費者都是被動的消費者,作為企業的內部模式,監管確實面臨一定的難題。

沈浩說:“大數據的精準營銷只涉及到對這個人的這次行為的優化,造成點上的現象。但是普遍意義上認為,這個模型或者算法應該是用得越多,越是忠誠的,應該得到更好的享受。因為大數據可以展現出你可能是應該賣最高或者賣最低,但是應該賣高還是賣低則是商家的一種價值觀,或者是不法、不道德的行為。”

大數據技術本身是中性的,關鍵在於使用者用來做什麼。從福利經濟學的視角,針對不同消費能力群體差別定價並非一定是壞事。但是,同一時刻對同一產品的差別定價,尤其是將消費者矇在鼓裡隨意加價的情形,並不在其列。

那麼,“大數據殺熟”是否涉嫌價格欺詐呢?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嶽屾山指出,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提到,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嶽屾山說:“像這種‘殺熟’是互聯網興起以後,或者是利用大數據精心計算之後實施的一種價格行為,在同一個平臺同一個時間段就同一種商品,針對不同的人可能有兩種價格體現。這個是否會認定為屬於一種價格欺詐,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直接作出認定。但是我個人比較傾向於這屬於一種價格欺詐行為或者價格歧視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對客戶實施了價格欺詐行為,我們是可以主張3倍賠償的,最少也是500元的賠償。”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的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中消協認為,這種“殺熟”的銷售方式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等正當權益,也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中消協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說,在定價過程中要堅持誠信、公平,符合公序良俗。利用數據採集消費者信息,而後實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這種做法,應當予以禁止。特別是對於這樣不公平的採取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的方法,有關政府部門應該出臺相應的措施,予以嚴厲禁止。

2019年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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