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個經典案例解讀新增立法——電子商務法

案例一 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滴滴打車空姐遇害案

案例二 網購中的行為能力認定——熊孩子網絡購物打賞案

案例三 網購中何時能主張三倍賠償——欺詐的認定

案例四 網購中何時能主張十倍賠償

案例五 網購中的個人信息保護——龐先生訴去哪兒網個人信息洩露案

案例六:快遞丟失誰擔責——楊波訴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網購交易中的舉證責任——蘇寧易購和京東商城的的訂單去哪兒了

案例八 網絡代購如何認定——楊超與秦莉、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八個經典案例解讀新增立法——電子商務法


案例一 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滴滴打車空姐遇害案

2018年5月6日,一位年僅21歲的空姐搭乘滴滴順風車時被害身亡。嫌犯是一名滴滴順風車司機,作案後棄車跳河身亡。

【法條鏈接】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波波解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兩大義務:一、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格審查義務;二、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二 網購中的行為能力認定——熊孩子網絡購物打賞案

(一)波妞買兔子的故事​​​

(二)熊孩子充值一萬多買遊戲裝備 怕家長髮現刪掉支付記錄

(三)16歲女孩打賞男主播65萬 母親起訴映客要求退錢敗訴

【法條鏈接】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波波解讀】行為能力的舉證責任在買家

案例三 網購中何時能主張三倍賠償——欺詐的認定

(一)商家把“水貨”當做 “行貨”賣構成欺詐,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二)商家使用了‘最優秀、最好’等字眼,屬於違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廣告。但這一宣傳不足以讓一個正常的理性消費者陷入認識錯誤,因而不構成欺詐。

【法條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波波解讀】網購中認定“欺詐”依然以民法為基礎,民商合一是以後的主流

案例四 網購中何時能主張十倍賠償

(一)徐瑞雲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二)李某訴陳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波波解讀】

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如淘寶、噹噹等)的責任:

1.給原告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無法提供的,平臺承擔責任

2.平臺明知應知的承擔連帶責任

3.平臺做出了更加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認定為單方允諾,此時平臺承擔責任

案例五 網購中的個人信息保護——龐先生訴去哪兒網個人信息洩露案

【法條鏈接】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波波解讀】個人信息保護是熱門考點,需要結合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案例六:快遞丟失誰擔責——楊波訴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在運輸過程中,速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楊波請求付迎春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速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波波解讀】網購中,賣家指定快遞的,運輸途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家承擔(不用於合同法的貨交承運人規則);如果買家指定快遞,則運輸途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家承擔

案例七:網購交易中的舉證責任——蘇寧易購和京東商城的的訂單去哪兒了

吳先生在蘇寧易購購買了相機,貨物未收到,訂單被取消。

張女士在京東商城購買了硬盤,貨物未收到,訂單被取消。

【法條鏈接】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二條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燬、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波波解讀】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有關爭議的當事人的,拒不提供所掌握的證據,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之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電子商務經營者不是有關爭議的當事人的,也需要承擔協助調查義務

案例八 網絡代購如何認定——楊超與秦莉、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本案中,雖然秦莉所經營店鋪位於“全球購”,所銷售的產品名亦為“代購新西蘭Comvia康維他蜂膠蜂蜜潤喉糖12粒薄荷味買十盒送二盒”,但產品銷售頁面明確標明瞭產品的貨款,而未標明代理費或標明貨款由購買成本與代理費構成,同時,秦莉向原告所發送的產品為位於境內的現貨,並非在收到原告指令後,按照原告指令在海外購買相關貨物,郵寄或帶回給原告。故本院認為,原告與秦莉的交易並不符合代購關係的特徵,而應認定為對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係。

【波波解讀】代購關係的形成應符合以下特徵:一是被代購者與代購者之間形成的交易為代購者委託被代購者在海外購買商品,而非直接購買商品,也即排除了現貨交易;二是交易的對價款應體現為代理費,而非貨款,也即代購者獲得利潤應是形式為代理費的報酬,而非貨款除去成本後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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