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還是不訴
人物檔案
姓名:王雨晴
單位: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檢察院
不久前,江蘇省金湖縣檢察院檢察官王雨晴辦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陸某酒後駕駛三輪摩托車搭載妻子發生事故,致妻子被摔身亡。訴還是不訴,她內心經歷了一番掙扎。
王雨晴認真查閱了卷宗,認為不訴理由是60多歲的陸某屬過失犯罪,在心理上已經承受喪偶之痛,如果還要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未能體現法律的溫度?
起訴的理由是,該案具有多項從重處罰情節:陸某醉酒駕駛,血液中乙醇濃度遠遠超過了危險駕駛罪的構罪標準;陸某無證駕駛,且肇事三輪摩托車已經報廢,其行為已給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如若不訴,是否會造成懲治缺位於法不公?
訴或不訴、法與情之間如何平衡,王雨晴一時有些困惑。刑法規定的相對不起訴權必須精準適用,她發現,之前有過類似交通肇事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案例;但她又想到,本案有醉酒駕駛的情節,如果陸某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那麼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必會被提起公訴;而事實是陸某醉酒駕駛致一人死亡,已經將危害他人安全的可能性轉化成剝奪他人生命權的現實後果,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危險駕駛行為會被提起公訴,那麼危險駕駛發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卻作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處理,顯然不公。
綜合考慮後,王雨晴提出了起訴意見,並邀請其他檢察官、院領導參與案件討論,大家一致認為該案不宜作不起訴決定。
金湖檢察院以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該縣人民法院近日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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