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保存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商標使用證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商標的正確使用,因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誌。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等。

在商標相關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體現,商標使用的證據是使用商標的事實的表現形式,沒有商標使用的證據,當事人就不能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存在。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有些商標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於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此外,在涉外註冊過程中有些國家的註冊管理部門也要求提交使用證據,或者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使用證據來確權。因此商標權人特別是經營管理不太規範的中小企業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

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保存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商標使用證據的認定

商標使用證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商標的正確使用,因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誌。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能夠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主體,既包括商標權利人自己 也包括商標權利人許可的他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係的存在。

4、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

5、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地域範圍。

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保存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二、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形形色色、不計其數,通常下列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1、使用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有商標使用的、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與商標印製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等。

3、對商標進行大規模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等。

4、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於未備案的合同。

5、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上述情況中能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實物均可作為使用證據。

4、為涉外註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品的訂單、合同、發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等。

三、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

商標使用證據並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規範的商標權人甚至無法提供使用證據。較為常見的情況包括: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申請商標不同;在保存媒體宣傳使用證據時,只蒐集報道內容,不保留該報道刊登的媒體、發表時間,或過於依賴網絡信息,不保留媒體報道原件只保留網絡鏈接;在保存廣告中的使用證據時,有廣告合同無廣告發票和付款憑證,也沒有保留廣告實樣,使廣告合同成為孤證;在保存市場活動證據時,所保留的市場活動證據均無法體現申請商標;在保存展會使用證據時,但沒有保留展會的參展商名錄,邀請函,發票等證據,僅保留展會的照片等等。

因此商標使用證據形成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證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比如對於票據、單據的內容應注意填寫完整、無瑕疵。有些商標權人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了商品名稱,沒有填寫商標,或填寫不準確或不全面,甚至開具的不是商標權人本身的發票等。這些錯誤都會導致證據效力的喪失,是國內企業尤其應當加以注意的。

2、注意使用證據鏈的完整收集。孤證的效力往往不被認可,比如,單獨的商品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證據,即便是合同內容極其完備,也被認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應的與合同內容一致的款項收據,有供貨方與合同內容一致的出貨單、購買方相應的入庫單,則客觀上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各個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據效力就遠超單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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