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交通事故引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執行和解”是民訴法規定的一種執行結案方式。執行案件以和解方式結案,不僅能有效保障勝訴人的權益,同時,也有利於化解糾紛、消除矛盾、減少信訪、促進和諧。

執行攻堅|交通事故引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近日,六合法院運用執行和解,妥善解決了一起歷時3年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執行攻堅|交通事故引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執行攻堅|交通事故引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歷時3年的糾紛

3年前的交通事故

2015年5月14日,李來(化名)駕車行至六合區程橋街道時,撞到了張玉(化名)和王萍(化名),致使兩人受傷,車輛損壞。經鑑定,張玉受傷較重,左側肢體偏癱構成

三級傷殘,骨盆多發骨折伴畸形癒合構成十級傷殘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來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張玉和王萍無責。

從判決到執行

張玉依法向相關責任人提起了訴訟。

2017年4月13日,針對事故,六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李來賠償張玉130萬餘元。

針對判決,張玉認為護理費用的認定標準過低,於是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張玉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卻遭遇了執行難的問題。

李來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玉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程序。

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執行過程中,辦案人員查明李來名下還有一輛轎車和一套小產權房,這不是還有賠償能力嗎?

於是法院對車輛和房產進行了拍賣,車輛拍賣所得的1萬多元賠償給了張玉,經過法官動員,李來又先後3次交來現金共計9000元。

但是,賠付的錢款距離賠償金額還遠遠不夠,李來拒不履行剩下的賠償。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執行和解來解決

究竟是不願意給錢,還是真的還不起?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李來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時,也更加深入的去了解事實真相。

為此,承辦法官深入到李來的居住地村委會進行實地探訪,調查李來的財產狀況與履行能力。多番調查之後,發現李來確實無力支付剩下的鉅額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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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來家

執行和解也許能解決這種情況。

想到這兒,承辦法官又去做張玉的思想工作。在瞭解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聽了法官的分析以後,張玉也慢慢不再堅持。看到和解有希望,承辦法官更是積極組織當事人進行協調,從法理與情理兩方面入手,認真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切實化解和消除雙方之間的矛盾。

經過不斷的努力,最終張玉同意降低賠償款數額,李來也表示願意積極履行賠付。

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同意剩餘的賠償款,按54萬一次性解決。

從前期墊付的22000元醫藥費,執行前期賠償的19206元(車輛拍賣款10206元,分三次交來的現金9000元)再加上後期一次性支付的54萬(房屋拍賣款26.4萬,現金27.6萬),李玉終於拿到了共計581206元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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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14日這天,張玉拿到了自己的賠償款,這場歷時3年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終於得到了妥善解決。

執行攻堅|交通事故引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堅持和諧司法理念,堅持多方參與促和解,堅持剛柔相濟促和解,最終,依託執行和解,維護了法律判決的權威,同時也最大限度保護了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和解

近年來,為加大案件執行和解率,六合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中,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加大對執行案件的協調力度,促使當事人和解或自動履行。

執行和解的高效實行,有效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社會民調群眾滿意度不斷攀升。趕緊給我們的法官們點個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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