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全能神邪教女骨幹獲刑12年

【凱風網2017年2月13日消息 通訊員:藍田】2017年1月11日,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令英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宣判,判處曾令英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

曾令英,化名林玲,女,漢族,197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阿克蘇市人。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曾令英因參加阿克蘇“12·9全能神”案件被阿克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2015年,被告人曾令英又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並於2016年3月接任“全能神”“陝甘牧區新疆省庫爾勒小區阿克蘇眾誠教會”的“監會帶領兼講道員”,全盤負責庫車縣和沙雅縣“全能神”的工作,掌管“全能神”邪教非法宣傳品,秘密安排人員散佈、傳播全能神邪教非法宣傳品,發展全能神信徒,組織信徒聚會,收取信徒的“奉獻款”,並定期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傳達“上級”工作安排。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曾令英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犯罪被沙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批准逮捕。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令英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國家明令取締“全能神”邪教組織,禁止從事“全能神”邪教組織活動,仍多次組織、參加“全能神”非法集會,秘密安排人員散佈、傳播“全能神”邪教非法宣傳品,發展全能神信徒,收取信徒的“奉獻款”,積極宣傳邪教“全能神”邪教,屬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處罰。被告人曾令英系邪教組織首要分子,無認罪悔罪表現,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曾令英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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