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小泽健次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明白雍正为什么要推出养廉银。

其实雍正要推出养廉银,其中的原委也不难理解。

主要在当时清朝官吏的工资太低,即清朝的封疆大吏、一品总督的年俸也不过是180两银子,而七品知县的官俸折合每月只有三两七钱,这样荒唐的工资,大约只能养家糊口。

其实雍正推出养廉银的初衷是好的,就是认为朝廷的官员之所以贪赃枉法,主要是他们的俸禄实在是太微薄了,毕竟当雍正即位后,大小的官员贪赃枉法,而且吏治是极端腐败的。所以推出了养廉银。

养廉银不能养廉,其实是封建制度使之然。

在雍正年间,由于雍正实行了一套严密的法制和养廉制度相配合,使得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也使得百姓免于官吏的敲诈勒索。

养廉银的制度是好的,但是却缺乏了有效的行政监督。

在皇帝的一元化领导下,监督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专制社会,监督的权利不能有效充分的实施,是官员腐败的根源,所以说虽然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没有相应的制度,来时时的监督,一切都是空中楼阁。

所以,当乾隆和嘉靖没有很好的体会雍正养廉银的真正的意图,从雍正的实事求是,到乾隆、嘉靖的固化,曲解了雍正养廉银真正的意思,使得养廉银的制度,最终走向了反面,

最可怕的是,在专制的社会里,贪污受贿,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食物链,这就导致了官官相护,达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如和珅。即使他们意识到了养廉银制度的缺陷,但是他们会很好地利用这个缺陷,变本加厉的实行下去。我想这也是养廉银不能养廉,还要推出的原因吧。

回答或许有欠缺,希望大家见谅!


霞绮江练聊历史


“养廉银”密切相关的“火耗归公”制度,明清两朝官员贪污最普遍的来源就是火耗银。火耗就是指政府税收时,地方官府把民间缴纳的散碎银子和铜钱兑换来的银两,溶铸成五十两一锭的官银,溶铸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称火耗。政府收税,各级地方官员是主体,其中火耗的产生是直接关系到百姓和官员经济利益,是最不透明,最普遍的贪污方式。雍正皇帝继位之前,在各部行走办事,奉皇命行走各地赈灾,追缴欠银,对下面的贪污腐败的手段是了解的。“养廉银”虽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贪污腐败问题,但对于雍正时期的吏治整顿是起了大作用的,养廉银和火耗归公对雍正时期吏治清明是有贡献的,下面谈几点作用。

一,将灰色收入变成正常税收与合法收入:原本是官员私自加派的火耗,改成国家正常税收,规定消耗额度。收上来的钱成了发给官员的“养廉银”,让原来的灰色收入变成正常的俸禄。

二,增加和平均了官员收入:明清两朝官员的俸禄是很低的,官员各种开销却很大,各地官员因所在地区的贫富差距,收入相差也大。“火耗归公”以后,多收的火耗都要交公,改成养廉银按级别分配。起到一定的高薪养廉作用,对原来贫乏地方的官员也不会太吃亏。而那些胡乱加派的官员是个打击,你贪得再多也要被其他人均分。(后来的官员的巧立名目加派、截留另当别论,起码在雍正朝相当有效果。)

三,改变上下级关系:明清的官员关系是下面的地方官员通过火耗等手段贪污,中央或省级的官员接触不到百姓无法直接来钱,但管着地方官员的官帽子、核销等。地方官员通过三节两寿、冰敬、炭敬向省里来行贿,省里的督抚大员再向军机处、内阁、六部官员行贿,形成从下到上的利益链条。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短,上面的官员拿到了下级的贿赂,对下面的贪污腐败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方官员最大、最普遍的收入来源就是火耗。雍正皇帝把火耗归公,收来的钱成了“养廉银”,由上级官员往下分发。形式的改变,等于是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对吏治管理有相当效果。

雍正皇帝登基前,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对清朝吏治败坏,官员贪腐有着切肤之痛,雄才大略的建立了“养廉银”和“火耗归公”制度。等于从制度上加强了廉政建设,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贪腐行为。“养廉银”对雍正朝的吏治清明有着关键作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们总会找出各种理由增加对农民的摊派,单靠雍正皇帝和“养廉银”无法彻底解决。



爱读历史的大胖子


养廉银的目的,不是给这个钱给你,让你不贪,

而是给那些不贪的人,以免他们生活无着落,而被迫去贪腐,

根据清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一《户部·俸饷》所示,亲王岁俸银一万两。排在亲王之后的郡王岁俸银五千两,贝勒岁俸银2500两,贝子岁俸银1300两。

文武官员每年俸银:一品180两,二品155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1两,从九品31.5两。此外,京官还有和爵位品级相对应的俸米补贴。

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贪腐,一个县令,一年的薪水就45两,这个有多低,不用我解释吧?怕是养家都不够,而一个一品大员,一年才180两。

我辛辛苦苦,寒窗十年,不是为了当官吃苦的吧?

所以,搞出养廉银出来,给那些本身是清廉的官员,不至于清贫,不至于被破贪腐。


南朝四百八十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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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当时为什么要推出“养廉银”?原因其实很简单,所谓“养廉”,“廉”指的就是清廉,廉洁,换句话说,就是要杜绝贪腐腐败的现象。

要知道,当时清朝的官吏的工资是很少的,甚至可以说少到都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开销。当时作为民政长官的巡抚一年的俸禄只有一百五十五两,我们按照清朝一两兑现在的200元人民币来看,那就相当于是31000元,而在当时,一两银子相当于六斗米的时代,在生活水准高、交际讲究排场的官场,无论如何都难以为继。

但是即便如此,这些官吏一年还是有几十万两的收入,那么这些收入到底是从哪儿来的?这就不言而喻了。就拿一个河南巡抚来说,如果只是靠朝廷里发的那些俸禄,那么一年就是一百五十五两,但是他们一年实际上拿到的钱却有二十多万两,甚至有些小官一年可以达到上百万,这样可怕的收入到底来自何方,恐怕大家早有定论了。

当然了,雍正也自然知道这一层,于是便开始了他的俸禄补助政策。

我们继续拿河南来说!

当时河南省的租税定额在三百万两左右,其中,附加税为一成三分,约为四十万两,这些钱不但包括地方开支,也包括给地方官支付的就职补助。巡抚每年补助三万两,这就相当于他原本收入的两百倍之多。这笔任职就地补助金就叫做“养廉银”,说白了,就是保持管理廉洁奉公的补助金。而我们之所以拿河南省来说,是因为他是当时全国最早完善这一制度的省份,而这个省的巡抚,便是田文静。

在河南来看的话,这种制度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官员的贪污腐败,但是这也并不代表有些官员们就能安分守己。毕竟,对于当时讲排场的官场来说,这些钱还是不够的!


方圆文史


才华横溢、极重务实的雍正对于当时国内形势自然是心知肚明,登基后,他便开始着手解决康熙帝留下的钱粮亏空、陋规横行等吏治腐败问题。\r

在继位后元旦谕地方官员的文告中,他批评地方对百姓剥削太过严重,很有一番劝诫之意:“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削何堪?

同时,他也认识到,官吏的不廉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薪俸过低,入不敷出,另外,火耗征收的不规范性,也是引起官吏贪心和加重百姓负担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雍正决心进行改革,以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轻百姓负担。

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上奏说: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

正看过奏折后,对他进行了肯定和表扬,并同意他予以实行。从这份奏折中我们可以看到,它要求从耗羡银中节省两成交给库房,这久已经有了一定的耗羡归公的意义,另外雍正对它进行了肯定,说明他对于“耗羡归公”也是认同的。

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鉴于本省亏空现象严重、耗羡问题突出,向皇帝奏称:“请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雍正二年六月乙酉,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奏赞同诺岷的观点,并称“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以凭大吏酌量分给,均得养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费,即可支应,而免分派州县,借端科索。”雍正随即下令由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依法对其予以讨论,并说讨论时不得有不公正之心,如果不能一次讨论出结果,那么就讨论两次、三次,可见雍正是非常重视的。然而,高成龄、诺岷耗羡归公的建议损害了很多官吏的利益,因此受到了许多官吏的反对。内阁经过讨论后,最终得出了“禁提解火耗”的主张,认为“州县可取火耗与民间,上司不能提火耗于州县”,这个主张与高成龄、诺岷等人的建议完全相反,于是,高成龄又上书辩证内阁“以为火耗非提解不可,无所利于提解,仍以体恤州县,明定为永久之公廉,及补一时之亏空,一举而数善备”由此揭开了对耗羡用于养廉的讨论。内阁得知后,正商议如何对高成龄的上书进行反驳时,雍正表明了他的观点,认为内阁“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和”,并说“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司,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至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认为地方之所以巧设名目横征肆敛,根本原因在于各上级官员没有掌握财政权,不得不依赖于地方的馈送,而地方又以此为借口,进行贪污,并得到各上级官员的庇护,必然造成吏治更加腐败,百姓负担更重。于是雍正得出了“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的主张,如此一来,便可以使得“州县皆知重耗无益于己,孰肯额外加征?”,对于反腐大有好处。于是雍正下令高成龄、诺岷先于山西一省试行,如果可行,便推广于天下。

养廉银制度在山西试行之时,来自各方的反对使山西巡抚诺崛压力很大。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说:“今日则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也以不便于民,表示反对。山西太原知府金拱也不同意上司诺崛、高成龄的主张,当雍正问他是否有私心时,他说:“臣非为地方官游说也,从来财在上不如财在下,州县为亲民之官,宁使留其有余,让他们知道廉耻才好。”山西御史刘灿上疏也反对诺岷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雍正把刘灿调为刑部郎中,将其弟刘煌、刘随的举人革掉。以此来表示他对养廉银制度推行的决心。

在雍正的大力支持下,这一政策在各省陆续实施,并于雍正五年成为定制。雍正采纳诺岷的建议,以各地征收火耗的实际数额为基数,把征收火耗由非法变为合法,明确\r

稳定征收额度,规定各地应当提解的耗羡数额,再把这一款项全部分配给各级地方官作为养廉银。具体的做法是,州县征收的耗羡全部上缴给各省司库,再由各省长官根据官员级别、各地事务繁简程度订立分数,并将订立的方案报中央(中央一般不会干涉地方所定方案),从司库中提取部分分发给各官作为“养廉银”,以解决官员办公经费、个人生活费用不足的问题。养廉银的发放,根据官职大小和地区现状,因此各地标准不同,根据《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万-2万两;巡抚:1万-1.5万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000两”和上文所列的各官员薪俸比起来,养廉银数量达到薪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了。

养廉银制度的完善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使耗羡的征收和分配更加合理,雍正曾多次组织官员进行讨论。十三年,雍正令户部查明各省公费和养廉银开支的情况。勒令各省自该省议定公费与养廉数目之年起,将额征公费、完欠杂支、余额等按年归款,并将各官养廉起止月日、应得分数,扣除空缺后逐一彻底清查,嗣后“按年分晰造册,随同奏销钱粮各册咨送户部核销”。至此,一套相对完善的养廉银制度基本确立。

乾隆年间,又对养廉银制度做到进一步地完善,建立了恩俸制度,即规定京宫无论大小,一律加倍给俸;另从各省、各关闲款下每年凑拨京官津贴二十六万两,由户部分给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仁府、内阁、六部的办事官员。对于武官,乾隆规定从以前靠克扣兵丁名粮为进项改为照文官例在耗羡下支取。还规定,从各省存留的耗羡中拨出适当数额,发给佐杂官吏,以资养廉。

雍正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在清王朝初期确实起到了整顿吏治、肃清朝纲的作用,同时也为乾隆盛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r

首先,耗羡归公后耗羡率普遍降低,人民负担减轻。对于耗羡及耗羡率,雍正要求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雍正在位时,由于他的亲历亲为,养廉银制度还可以顺利实施。但是雍正并没有将该制度列为长期制度,只是将其作为当时弥补亏空、整顿吏治的权宜之计。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亏空清楚,府库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渐轻以至于尽革,此联之深愿。”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国库充盈之后,火耗渐渐裁革,并且对于以后火耗裁革的办法仅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因而没有考虑到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去监管该制度,这对日后养廉银制度的失败埋下了伏笔。\r

养廉银制度的不严密,使得它的实施随着最高统治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r

雍正死后,乾隆继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开拓疆土,统一中国,功不可没。但到后期,他日渐骄奢,变得挥霍无度。为了满足他的挥霍需要,他确立了一项“议罪银”制度,即罚养廉银,规定官员如犯渎职、违例、徇庇、侵贪、奏事等“过误”,可认缴巨额银两,以赎买平安。清代官俸本来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员养廉银被罚之后,自然想方设法捞钱弥补自身的亏空,这样一来就导致了贪污之风四起,百姓受到的剥削更加严重。因此议罪银制度不仅破坏了养廉银制度,更对吏治的败坏、官僚的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时期出现被称为“中国第一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败的一个很好例子。

隆之后,养廉银制度越发称为统治者们的随意工具,逐渐丧失了其养廉的意义。由于吏治松弛,贪污情况不断发生,造成国库空虚,很多开支只好由养廉银中“摊派”了。比如,嘉庆十九年四月,白莲教造反,直隶省镇压这场起义花销了九十多万两军费,皇帝认为白莲教造反地区的各级官员没有尽到他们防范于未然的职责,要求他们分摊费用,即“在现任归款”。不管官员有无牵涉,都要均摊该笔军费,无论有罪无罪,都要受罚。道光以后,连年用兵,国库空虚,物贵银贱,清廷财政日窘。于是文武官所得,均折减支发。官吏俸禄一扣再减,所以不足以为生,这就促使晚清官吏贪污贿赂,法外敛财,政风日下,不可收拾,养廉银制度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全面破产。\r

养廉银制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为遏制官场腐败,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最终却免不了失败的命运,引人深思。


云在青天水在瓶


高薪养廉也是治贪的一种良法。关键在于措施得当,恩威并施。雍正登基之前,清朝官员俸禄的确少的官员们日常开销都难以为继。丛使一些本没有贪腐之心的官员被逼无奈去非法敛财。

雍正在做王爷的时候已经看到这一弊端,充分认识到不解决官员们过低的俸禄是贪腐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说,高薪养廉不是不能养廉,而是措施得当,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推行起来的确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雍正年间贪腐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也是这个原因,只是雍正的继任者没有好好推行导致了贪腐风气死灰复燃。


风之子10


以国家之利,保清正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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