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新型電信詐騙!中國央行“緊盯”買賣賬戶行為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8日電 28日,央行有關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為進一步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

《通知》將懲戒措施調整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防範新型電信詐騙!中國央行“緊盯”買賣賬戶行為


央行。 中新經緯攝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9〕85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介紹,近年來各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大打擊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力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人民銀行於2016年9月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以下簡稱261號文),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強單位支付賬戶管理

為什麼要加強單位支付賬戶管理?對此,該央行負責人表示,大量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反映出,當前不法分子轉移詐騙資金使用的賬戶有從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特別是單位支付賬戶轉移的趨勢。而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也存在單位支付賬戶實名審核不到位、使用不規範等問題,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為此,《通知》從三方面進一步加強單位支付賬戶管理。一是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嚴格審核單位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開戶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並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核實開戶意願,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支付機構可採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核實開戶意願,具體方式由支付機構根據客戶風險評級選擇。

二是要求支付機構於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單位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核實工作。三是要求支付機構根據單位客戶風險評級,合理設置並動態調整同一單位所有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總限額。對同一單位所有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總金額進行限制。

ATM機轉賬可實時到賬!

為防範電信網絡詐騙,央行此前規定個人自助櫃員機具轉賬資金需在24小時後到賬,該措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客戶正常使用自助櫃員機轉賬的客戶體驗。

該負責人稱, 《通知》對自助櫃員機轉賬管理政策作了適當調整,即通過自助櫃員機具為個人辦理業務時,可在轉賬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顯示收款人姓名、賬號和轉賬金額等信息(姓名應當脫敏處理),並以中文明確提示該業務實時到賬,由客戶確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執行自助櫃員機具轉賬24小時後到賬的規定。

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

該負責人指出,目前,一些單位和個人仍不瞭解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賬戶法律責任及其危害性,違規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牟利。利用買賣的賬戶轉移詐騙資金成為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的突出問題。為使社會公眾清楚認識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賬戶的法律責任,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通知》要求:

一是建立合法開立和使用賬戶承諾機制。銀行和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在開戶申請書、服務協議或開戶申請信息填寫界面醒目告知客戶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並載明以下語句:“本人(單位)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單位)賬戶”,由客戶確認。

二是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261號文已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為進一步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對違規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通知》將懲戒措施調整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對公眾日常支付體驗影響較小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主要針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新形勢和新問題,採取針對性管理措施,以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對社會公眾日常支付體驗的影響較小。

該負責人特別提示,為了保障自身資金安全,希望廣大公眾能掌握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典型手法及應對措施、轉賬匯款注意事項,認識買賣賬戶社會危害,強化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意識。(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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