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沒有權利擅自徵地,您可別輕易上當

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農村土地被徵收的情況很常見。在這些徵收中,比較常見的一類是村委會進行徵收,理由也是各種各樣:舊村改造、騰退、棚戶區改造等。但村委會真的有權利進行土地徵收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村委會的性質,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其性質我們可以看出,村委會並非一個政府性的機構,只是一個群眾性的自治組織。

村委會沒有權利擅自徵地,您可別輕易上當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委會沒有權利擅自徵地,您可別輕易上當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村民會議作為村民自治的權利機構,選舉產生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因此,村裡能否徵地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而根據上述規定,村民會議無權作出徵地的決定,徵地只能有國家決定。那麼,到底誰有權進行徵地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村委會沒有權利擅自徵地,您可別輕易上當

因此,有權進行徵地的只能是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村裡無權進行徵地。那當村民遇到村裡擅自徵地如何處理呢?

首先,針對村委會“徵地”行為,村民可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遞交查處申請;如國土部門沒有履行查處職責的,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其次,若存在“強徵”等情形的,一定要及時報警,並做好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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