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头头是刂


从理论上,农村宅基地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可被执行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法律对于宅基地的买卖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能向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导致变现难度极大。

宅基地是对于农村的特殊政策,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根据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所以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则会导致该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对于宅基地的执行,法院一般是比较慎重。

同时对于宅基地的买卖,根据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所以宅基地的买卖只能局限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以内,并且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问题上设立前置协商程序。这样一来导致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以及变卖存在较大难度。


叶律师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套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

居住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哪怕是遇到债务的时候,法院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最基本居住权,以前在债务人有抚养义务,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是不能执行的。但这个问题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因为有的债务人有时候哪怕名下只有一套房,但是价值也很高,完全超过了他们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所以后来法院对债务人名下唯一住宅能否执行作出了修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这个有可能是自己的房产价值比较低可以自己留着住,也有可能是通过租房来满足债务人的居住需求。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法院并没有规定是说商品房还是农村住宅或者自建房,判定房屋能不能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廉租房标准面积的价值,或者当地平均租金5~8年总价。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被执行人在农村唯一的房子价值20万块钱,而且有人愿意接手。而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是65平米(价值13万元),那只要申请执行的人为被执行人提供65平米的住房就可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子。

或者是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被执行人房子一年可以获得的租金是1.5万元,那只有申请执行的人一次性支付7.5万到12万之间(5~8年的租金),那就可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子。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农村唯一房产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农村房产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房产,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所以想要在市场上正常拍卖难度比较大的,一般都没有人愿意接手。就算有人接手,但未必也能执行落地,因为农村房屋的价值一般都比较低,拍卖的价值要远远低于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或者对应的市场租金。所以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除非价值比较大,否则一般都很难执行到位。


贷款教授


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农村宅基地属于特殊房产是否可以执行,怎么执行?

对于第1个问题,目前我国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按照下面3种情况进行考虑以及后续的处理: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2、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保证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对于唯一住房执行要求较为严苛。只有在被执行人子女或者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或者唯一住房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5至8年房租后也是可以执行的。

所以,如果这房子属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并且是生活必须的那么就不能执行,如果不是就可以“现状处置”由申请人取得房屋。


东友律师事务所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根据你的描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农村住宅。能被强制执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的现行办法。经过确权农村住宅。农村宅基地。农村耕地。可以参与银行抵押贷款。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出租。承包。流转。等一些民事活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农村的住宅,或者农村的宅基地。农村的耕地,可以强制执行。以震慑老赖的赖账行为。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现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山东农村那些事


许多人认为名下只有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这是对“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一法条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一条明确无误地说明不存在名下只有一套房不可以强制执行的法条。

那么什么条件下的一套房才可以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说明,被执行人年满50岁且其子满25岁有房,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房;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满100平米,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依然可以强制拍卖。

当财经记者多年,知道的多一些,欢迎留言,敬请关注《老耿杂谈》。


老耿杂谈


看了很多垃圾人的回答,我很生气。

简单一句话,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执行。

为什么呢?因为它并不具有完全产权。我们知道农村宅基地房屋他有两大部分权利组成。其中一个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从严格上讲。只能在本村民小组之间转让。所以根本不能执行。

有些垃圾胡说八道说。给被执行人借一套廉租房。就可以执行。

这种说法就是法盲人才会讲!!!!




上帝在上海


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宅基地由于其性质比较特殊,其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以,在进行买卖时就会多有不便。但是,不能进行买卖不代表不可以使用,这样的房屋可以在稍加改造后进行出租,赚取一定的租金,从而弥补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漏洞。


法律荟


只有高利贷才会这样穷凶极恶没人情,普通借贷人不会这样逼人到绝路,非嫖赌喝吹懒,一个坚强不熄不言放弃的创业者,是有责任和抱负的人,必定对债务负责,必定从失败中走向成功,可以保全其财产但不该强制和打压,人为地把一个暂时失败者赶尽杀绝。对借贷纠纷一刀切,放贷者本身是锦上添花,借贷者则被伤口擦盐,更堪高利放贷者不仅不受打击还变相受保护,于社会不利,于高利贷有利。社会的悲哀,让大家都去放高利贷致富去???......


美丽新中国1


不能被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法律有规定因为财产执行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被执行人只有农村唯一的一套房子,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而不能被执行的。


夕阳落江农归人雨光


只要确认了产权归属

确实是被执行人名下的

不管宅基地是不是唯一住宅

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法院会拍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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