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以妹名義與人登記結婚,無效?佛山這事“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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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講“情”的地方,但“理”有備無患,大家好,歡迎來到“婚戀這事兒”,今天的話題是:婚姻登記的時候,姐姐冒用妹妹的名字,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來,這事兒“東窗事發”之後,妹妹將這事兒告到法院,想討一個說法,事情鬧到這地步,一般都能理解:雖然是親姊妹,但畢竟是終身大事,那麼,法院會給一個說法呢?


【婚戀事兒】

龍某最近為“婚姻這事兒”頭疼不已,不是逼婚,也不是糾結“脫單”的問題,而是姐姐託自己之名與李某登記結婚了,結果結婚證上赫然寫著自己和李某的名字,或許,很多人都有一種想法,這還不簡單,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將婚姻註銷,宣佈無效不就得了?但事情真有這麼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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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龍某也做了這件事,到民政局去註銷婚姻,但民政局稱只有法院判決龍某與李某的婚姻無效,見到判決書後才能為龍某和李某撤銷婚姻登記,因此,龍某隻能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那麼,起訴結果會怎麼樣呢?


【一審判決】

對這事兒,當事人一出現,驗明正身,事情一下就成“和尚頭上的蝨子”明擺著的了,但是,法律不是我們想當然,對此事兒,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龍某的訴訟請求。受理費收取50元,由龍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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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一結果,交50元錢是個小事兒,婚姻大事這不憑空懸著嗎?接下來,自己也補了補“法律課”,明確了法院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中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看到這兒,龍某覺得彷彿看到了一線曙光,為啥?

因為她覺得:現實生活具有多樣性、複雜性、變化性,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非常全面、詳細、超前,而且,法律往往規定僵化、死板,而對於一些特殊的情形,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來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即是規定一些常見的情形,對於其他特殊的情形也允許法官根據基本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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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本案這情況,龍某的姐姐冒用自己的名字與李某結婚。雖然結婚證上顯示的是自己與李某結婚,但其根本沒有結婚的意願,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婚姻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所以,打定主意的龍某上訴,請求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宣告龍某與李某的婚姻無效!


【二審判決】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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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龍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醒世警言】

1.為什麼會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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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這裡所列舉的幾種情形,並非是一種“典型情況的列舉”,有且只有上述四種情形才能被認定為婚姻無效,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不能成為認定婚姻無效的理由。而經過對比,很容易發現,龍某上訴認為其與李某婚姻無效的理由是雙方登記結婚並非各自的真實意願,明顯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因此, 龍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納。

2.這樣的婚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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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非本人真實意願表示的婚姻,可以通過“婚姻當事人”履行“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來實現,本案中,龍某作為婚姻關係中第三者,不能以“當事人”履行這一權利,可以通過姐姐履行這一權利實現,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其姐姐可以因被脅迫等原因請求撤銷婚姻。

如果因一方玩“人間蒸發”,要註銷婚姻關係,如果對方失蹤滿3年,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起訴,申請為失蹤人,直接訴訟離婚;如果年滿4年,還可以以“宣告死亡”的方式,讓婚姻關係失效,重新組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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