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毒包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9年4月3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该院在审查起诉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并查明:罗某自2018年5月21日起,在一居民楼单元房里开始做包子加工,之后送往何某开办的某快餐店对外出售。为方便发面,罗某明知生产加工包子不得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却仍然在加工包子的过程中,违反规定要求超范围添加含铝泡打粉。截止案发前,罗某共向何某的快餐店供应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包子99笼。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出售罗某包子的快餐店提取的检材大肉包子铝的残留量进行检验,铝的残留量为501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罗某生产出售的包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

罗某违法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侵害了食品安全领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院在对罗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罗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50元。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院自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依法追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切实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效果,为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拟文:范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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