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时任乡治安员怀恨在心持斧砍死其妻女 安康中院对故意杀人案罪犯颜银长执行死刑

对时任乡治安员怀恨在心持斧砍死其妻女  安康中院对故意杀人案罪犯颜银长执行死刑


4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颜银长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1日,罪犯颜银长因盗窃同村村民耕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颜银长对时任乡治安员的曾某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之念。2000年7月19日23时许,颜银长携带斧头闯入曾家,被曾某青之妻姚某巧(被害人,殁年37岁)质问后,即持斧头追砍姚某巧,致姚某巧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脑挫裂伤、脑功能严重障碍当场死亡。曾某青之子曾某见状,逃离现场向邻居和亲属求救。曾某青之女曾某玉(被害人,殁年15岁)见状呵斥颜银长,被其用斧头砍击头、面部数下,致曾某玉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脑挫裂伤、脑功能障碍抢救无效死亡。颜银长作案后潜逃,于2015年9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颜银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颜银长因自己盗窃耕牛被判刑而对时任乡治安员的曾某青怀恨在心,预谋报复,夜晚携带斧头破门而入,先后持斧头砍击被害人姚某巧、曾某玉头、面部数下,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颜银长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颜银长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颜银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颜银长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文/图 西安晚报记者张松 通讯员孟小静华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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