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的財務管理建議書

我們通過對貴公司2016年度的財務審計和彙算清繳,除了對交流事項的披露調整,就審查中發現的財務管理問題,分述如下:

1、《穗地稅越質評二字【2015】1111111號文》所提問題的整改審查。

①港澳臺及境外旅遊業務,境外機構開出發票,未有明細說明或行程清單結算,以及人數、單價、天數等的統計,也未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涉稅風險依舊。

②以前年度票據成本票據入賬,會計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跨期票據自然列支當年的問題依舊。稅務機關可以不予以確認當年所得稅費用,要求企業自行調賬後重做以前年度的匯繳,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③境外票據應取得原件入賬問題依舊,按照規範處理會計業務企業未有改善,依然存在稅務不準扣除的風險。

④會計核算不清晰、項目核算不準確、票據“混用頂替”的現象依然存在。境外的簽證費,旅遊業明確在營改增後准予據實扣除。

2、營改增對旅遊業的核算要求提高了。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關於銷售額的規定確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

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我們認為:從會計基礎工作到規範清晰核算,貴公司亟待在賬務上提高,從摘要的填寫到複印件入賬,這些不嚴謹的處理不應出現。在取得成本費用發票上,10月記字72號憑證,借記:管理費用-差旅費,出現“餐飲發票5%”增值稅率。員工借款長期不清理,用不合適的文具、辦公用品發票沖銷,更無附件和使用說明,這些賬務處理站不住腳,不合常規存在稅務風險。

3、規範核算才能規避風險。

2016年度旅遊服務業營改增,從稅務分析上是利好,無論是一般納稅人6%,或小規模納稅人3%,均比營業稅5%減負。關鍵是如何在規範的業務上,享受節稅的好處,而貴公司賬上存在歷史遺留問題,並沒有積極應對處理,比如,無按照《穗地稅越質評二字【2015】1111111號文》所提問題的整改,追補原始單據入賬,做到計算、核算的對應、清楚。這是我們所擔心的,希望公司這方面引起高度重視,新舊業務核算分開整改,新業務要完整清晰,舊業務要追補完整。

4、重組合並的資產管理。

業務重組帶來資產的共用,2016年度轉入使用的舊車輛,如果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是不能取得發票的,且因此計提的折舊費,也不得稅前扣除。

我們認為:即使是兩個公司共同存在,沒有其中的合併註銷,也應按照資產歸屬作賬務管理,不能持有賬外資產。資產轉入企業使用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按照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繳納2%的增值稅取得普通增值稅發票入賬。這方面貴公司應自查,稅費合計可以稅前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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