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籤分家析產協議才有效?

怎樣籤分家析產協議才有效?--郭某1與郭某5等分家析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關 鍵 詞 】 分家析產 房屋權屬

【裁判思路】 分家析產通常是在父母、長輩親屬或村幹部的主持見證下,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參與,對家庭共有財產(在農村中通常也包括父母財產)進行協商分割,分割時一般保留父母的養老份額,一併解決贍養問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參與,是分家析產的最基本形式要件,否則,達成的分家析產協議,不可能公平合理。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審法院認為:

郭某1以物權確認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但從郭某1主張的具體訴訟請求內容看,其要求確認郭某1、郭某3與父母郭某6、郭某2於1996年達成的分家析產協議有效,進而要求確認拆遷利益的歸屬,故本案法律關係的性質應為分家析產糾紛。... ... 但該分家析產侵害了相關方的權益,在目前除郭某1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均不認可該分家析產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分家析產無效。

理由如下:

分家析產糾紛,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糾紛,分家析產顧名思義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家庭成員財產份額的行為。實踐中,分家析產通常是在父母、長輩親屬或村幹部的主持見證下,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參與,對家庭共有財產(在農村中通常也包括父母財產)進行協商分割,分割時一般保留父母的養老份額,一併解決贍養問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參與,是分家析產的最基本形式要件,否則,達成的分家析產協議,不可能公平合理。

本案分家析產雖然是在親戚、族人的主持見證下進行,但沒有通知郭某4、郭某5到場參與家庭財產的分配,且郭某5雖已結婚,但郭某5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尚登記在訴爭宅基地為住址的戶主為其母郭某2的名下,戶主郭某2及其名下系農業家庭戶口,農業家庭戶口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具備該身份,才具有使用該組織宅基地的資格,農村宅基地是農民社會保障的主要載體,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房地一體、房隨地走的格局下,分割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如果未經郭某5等宅基地使用權人參與分配,分割房產、翻建房屋,顯然侵害了相關方的權益。

從分單關於贍養約定的內容看,沒有給郭某6、郭某2預留財產份額,不能保障郭某6、郭某2的贍養問題。事實上,因郭某1未按分單的約定履行贍養義務,郭某6、郭某2夫妻曾訴至法院,要求郭某1履行贍養義務。郭某1認為兩次分家均不公平,要求父母把財產全部收回,重新分家後再給付贍養費。可見郭某1對分家也持有異議,並未按分單的約定實際履行。2015年郭某1才履行分單主張並翻建房屋,是因為訴爭的宅基地將被劃歸拆遷範圍,拆遷利益的驅使所致。因郭某1持有訴爭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其母郭某2曾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郭某1認為已經分家析產,訴爭的宅基地及房屋歸其所有,不同意返還。法院認為該證系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應由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持有,判決郭某1返還,郭某1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郭某1仍不服,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生效裁判說明郭某2對訴爭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享有相應權利,否決了郭某1系訴爭宅基地及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說法。否則,不可能判決郭某1返還該證。事實上郭某1另有宅基地,並非1993年宅基地確權時訴爭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根據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原則,只有屬於戶的家庭成員才有資格分割宅基地的使用權,郭某1作為戶外家庭成員,對原有房屋進行翻建,並不改變原房屋的共有狀態及宅基地的屬性。

綜上,該分家析產不論從形式上看,還是從實體上看,都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有悖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郭某1要求確認有效,進而要求確認拆遷利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徵用的房屋確係郭某1翻建,現宅基地已經被徵用、房屋已被拆除,鑑於郭某6病故後未予繼承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郭某1可依生效判決、裁定所示以及其他途徑主張權利,解決拆遷利益的分配問題。應當指出的是,本案產生矛盾的根源系拆遷利益的分配問題所致,對此,法院認為,顧及親情、兼顧各方利益、是解決本案矛盾的基礎。作為子女要尊重長輩的意見,作為長輩要平等的對待子女,只有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的家庭關係。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郭某1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就訴爭的延慶區某鎮某村某號院,郭某1要求確認郭某1、郭某3與父母郭某6、郭某2於1996年達成的分家析產協議有效,

但上述分家協議無郭某6、郭某2簽字,且郭某4、郭某5不知情,現當事人亦未對上述分家協議進行確認,故本院對郭某1的此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就訴爭的延慶區某鎮某村某號院的拆遷利益,郭某1對上述院落內房屋進行了建設,現郭某6、郭某2均已去世,故雙方可就上述拆遷利益另行解決。綜上,郭某1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怎樣籤分家析產協議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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