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如何理解“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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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如何理解“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

【裁判要點】

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謂”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請求需指向明確的被複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具體的給付義務。因此,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複議時,一般應當提供被複議行政行為的文號、有關特徵或者其他指向明確的證據證明該行政行為客觀存在。唯有如此,複議機關才能針對所請求複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否則複議程序將無法進行,這也是該條立法目的之所在。但是,為保護當事人的複議申請權,一般而言,在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不具體時,複議機關負有指導和釋明的義務。

【最高法裁判】如何理解“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597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遷安市灤水灣生態農業園。住所地:河北省遷安市鋼城東路南側帝景豪庭31-1-117。

法定代表人:甘大勇,遷安市灤水灣生態園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東路113號。

法定代表人:許勤,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長。

再審申請人遷安市灤水灣生態農業園(以下稱灤水灣生態園)因與被申請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稱河北省政府)土地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行終20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羅霞、審判員王海峰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灤水灣生態園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原一審、二審法院行政判決,依法再審本案,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1、申請人使用的土地系從楊店子鎮張富莊村承包的”四荒”土地。2、河北省政府於2012年3月將申請人使用的土地納入徵收範圍,申請人有權就土地價值和地上房屋價值等獲得相應補償。3、2013年3月,河北省遷安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與申請人進行商談,決定申請人的”土地及土地改良費用由河北省遷安市國土資源局給予補償”。4、2013年8月,河北省遷安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與申請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書》《拆清協議》。但該協議低於市場價值,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不包含申請人對土地的改良費用,上述協議屬於無效協議。5、河北省政府超越權限批准徵收集體土地。

本院認為,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謂”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請求需指向明確的被複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具體的給付義務。因此,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複議時,一般應當提供被複議行政行為的文號、有關特徵或者其他指向明確的證據證明該行政行為客觀存在。唯有如此,複議機關才能針對所請求複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否則複議程序將無法進行,這也是該條立法目的之所在。但是,為保護當事人的複議申請權,一般而言,在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不具體時,複議機關負有指導和釋明的義務。

本案中,灤水灣生態園的複議請求有四項,即:河北省政府批准遷安市灤河生態防洪工程農用地轉用行為違法;確認河北省政府為遷安市灤河生態防洪工程辦理用地手續的行為違法;確認河北省政府批准遷安市灤河生態防洪工程建設的行為違法;依法對灤水灣生態園進行安置和補償。第四項請求實質上並非行政複議法上的複議請求,也不屬於河北省政府的法定職責範圍。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灤水灣生態園提出的前三項複議請求是否明確具體。灤水灣生態園複議請求主要是圍繞灤河生態防洪工程提出的,確認河北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辦理用地、工程建設等行為違法。但灤水灣生態園並沒有提供這些批准行為的文號或具體特徵,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指向具體明確的被複議行政行為。為此,河北省政府依法向灤水灣生態園釋明,並請其補正。經灤水灣生態園提交補正材料後,仍不能確定具體的被複議行政行為。因此,河北省政府作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被訴冀政復駁[2016]264號不予受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灤水灣生態園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灤水灣生態園可以在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後,再向河北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綜上,灤水灣生態園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遷安市灤水灣生態農業園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梁鳳雲

審判員 羅 霞

審判員 王海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申澤斌

轉自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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