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應知應會(一)

▶習近平總書記在哪一天提出“掃黑除惡”?

2017年11月8日,在中辦《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開展一輪新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什麼時候開始?將持續多長時間?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式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三年。

▶什麼是掃黑除惡?

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掃黑”與“打黑”的區別是什麼?

“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地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

▶掃黑除惡的總體目標是什麼?

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三年工作重點分別是什麼?

2018年:嚴態勢,營造人人喊打的氛圍。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眾滿意度。

2020年:建機制,取得壓倒性勝利。

▶掃黑除惡的重要意義(即“三個事關”)是什麼?

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兩個一律”指的是什麼?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三個結合”指的是什麼?

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五個堅持”指的是什麼?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五項工作措施”指的是什麼?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一案三查”指的是什麼?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掃黑除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

▶“兩高兩部”出臺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是什麼?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

▶“三長責任制”是什麼?

涉黑涉惡線索核查實行“三長責任制”:省、市、縣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是線索核查第一責任人,分管刑偵工作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刑偵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線索核查工作。盟市(旗縣)公安局長、分管局長、刑偵支隊(大隊)長“三長”對涉黑涉惡線索核查結論終身負責,對線索核查結論錯誤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有一無”是指什麼?

省、市、縣公安機關對每條涉黑涉惡線索必須嚴肅認真組織核查,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惡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無犯罪嫌疑”的結論,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地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分管刑偵工作領導、刑偵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

▶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及特徵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經濟特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黑社會性質組織怎麼認定?

三有:具有穩定性、具有嚴密性、具有漸進性。

二不必:利用多種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不必達到特定規模;獲取的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活動,不必達到特定數額。

三多:組織行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樣化。

二必須:犯罪組織控制或影響的必須是“一定的區域、行業”;犯罪組織對區域、行業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必須達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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