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查收!來自全國掃黑辦的黑惡勢力鑑別指南

掃黑除惡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4個《意見》:《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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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發佈會彙集了公檢法司四部門、同時也是全國掃黑辦主任、副主任的“一正四副”的領導出席,規格可以說相當之高。

4個《意見》既可以看作是對過去一年多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結、昇華,也可以看作是對最新熱點問題的回應,信息量極大。

我們挑重點,一一來看。

黑惡勢力——現象

4個《意見》中,有幾個詞格外引人注目。

“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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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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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1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

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3

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4

“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於“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5

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6

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對於反覆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數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累加後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在認定是否屬於“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將已用於累加的違法行為計為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為民間糾紛調處,後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7

認定“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量、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後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8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並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違法活動。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參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

9

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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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掃黑除惡

一年多來,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的成績毋庸置疑。

截至2018年11月,全國打掉涉黑組織1000餘個,一審判決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1.4萬餘名,1.8萬名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全國刑事案件下降7.9%,持槍案件下降38.9%,爆炸案件下降29.1%,殺人案件下降6.3%。

“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黑惡勢力囂張氣焰得到沉重打擊,社會治安環境明顯改善,黨風政風社會風氣明顯好轉,發展環境明顯優化,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增強”,這是陳一新給出的判斷。

數字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讓掃黑除惡圍繞“依法”二字行進。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強調,專項鬥爭要認真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按照為期三年的目標要求,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其體現之一就是大批涉黑涉惡案件陸續進入起訴、審判環節。

據統計,到今年3月底,全國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審判涉黑涉惡案件成為當前極為重要的工作。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出現,也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這樣的背景下,更為詳盡的規範出臺勢在必行。

這次4個《意見》的制定,可以說,既是精準辦案、依法嚴懲之需,也是回應社會關切之舉。於當下,可以解決好目前專項鬥爭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問題;於今後,則是加強源頭防範治理、築牢社會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舉措。

一年前的1月24日,是一個大雪紛飛的臘八節,那天傍晚,《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重磅來襲。從那時我們就該知曉:

風暴蕩盡塵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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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新華網、北京日報、俠客島

綜合整理 | 胡桅可

編審 | 付松 李瑩瑩

簽發 | 袁燕 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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