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執業藥師“掛證” 南京兩藥店被查

南報網訊(記者 鄒偉)近日,市市場監管局啟動了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行動,並公佈了註冊執業藥師清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舉報。目前,已有兩家藥店經舉報後被查處。

根據市民舉報線索,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首先來到位於玄武區雙龍巷的南京人民藥店。現場只有兩名銷售人員,店員稱“執業藥師休息不在店中”。執法人員要求查看該店執業藥師考勤登記,店員無法出示。隨即,執法人員對該店當日的藥品銷售情況進行了核驗,確認該藥店在無執業藥師的情況下違規銷售處方藥諾氟沙星膠囊。

掌握基本情況後,市局執法人員現場通知玄武區市場監管局,區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後進行了交接。按照規定,區局執法人員將進一步核驗該藥店是否存在執業藥師“掛證”行為,並對其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情況進行依法處理。

隨後,市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又來到位於鼓樓區馬臺街的聚力堂健康大藥房。與南京人民藥店雙龍巷店現場情況類似,店內只有兩名銷售人員,執業藥師並不在場。店員介紹,“因新店開業不久,執業藥師今日培訓。”執法人員核查該藥店當日銷售情況時,也發現其存在執業藥師不在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

接到通知後,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來到現場進行了工作交接,下一步將核查該藥店執業藥師是否存在“掛證”行為並對其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情況進行依法處理。

目前,市市場監管局已將群眾舉報情況進行整理,並分類下發到各個區局。對執業藥師不在崗的,將商請人社部門協查其社保繳納情況,對查實執業藥師掛證的,依法查處。對處方藥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保證消費者用藥安全。

用藥安全關乎百姓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也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打造社會共治格局。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藥時要嚴格按照處方藥銷售有關規定,在執業藥師的指導下合理購藥用藥。若發現藥店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撥打舉報熱線12331反映情況。

【附件】

南京市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規定

根據省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蘇食藥監安〔2005〕484號)精神,南京市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規定如下:

1,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零售藥店不得銷售。

2,對規定必須憑處方銷售的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除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以外其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液和曲馬多製劑及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確保憑處方銷售。

另外,還有精神障礙藥、抗病毒藥和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自2006年1月1日起憑處方銷售。

3,對上述類別以外的處方藥,從2006年1月1日起,暫實行藥品零售企業憑處方銷售或登記銷售處方藥。

登記銷售處方藥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有處方或病歷醫囑的憑處方或病歷銷售,未提供處方或病歷的應填寫《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並簽署審方人和調配人、複核人姓名。駐店藥師、執業藥師應在登記銷售處方藥時向購買人說明注意事項及發生嚴重反應時的求助方式。購藥者在《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告知確認”欄簽字表示已獲悉所告知的信息。

2,登記銷售的處方藥每人每次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或最小包裝量),對經醫療機構確診、需要長期服用維持藥量的患者,可適當增加銷售量,但最多不得超過30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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