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掛證”常見問題釋疑!

為遏制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現象,2018年起,國家住建部開始對“掛證”行為進行嚴格專項整治,禁止註冊人員違法兼職執業。

“掛證”常見問題釋疑!

為此,針對專項整治開展以來,所發現的常見情形及其問題,釋疑如下:

1.總公司與分公司:

根據公司法,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個法人,註冊人員同時在總公司與分公司兼職的,不屬於掛證。

2.母公司與子公司:

須注意,子公司不等於分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系兩個獨立法人單位,註冊人員同時在母公司與子公司兼職的,屬於掛證。

實踐中很多掛證行為以“集團規定”作為掛證依據,但此種集團規定只屬於企業內部管理文件,並沒有國家政策和法律依據,存在此種情形的企業,將被約談、整改處理。

3.內退人員:

即使原單位允許內退人員兼職,該內退人員也不得持註冊證書兼職執業,否則也構成掛證。

4.勞務派遣:

註冊人員不屬於勞務派遣範疇,勞務派遣公司交納社保的屬於掛證。

5.事業單位與其下屬單位:

事業單位與下屬一級單位的,確因改制產生的歷史原因,可不認定為掛證,但需證明在改制前就已註冊,改制後再註冊的屬於掛證。

下屬二級及以下單位的,無論何種情況均屬於掛證。

6.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無社保的,經與退伍軍人事務部確認,可不認定為掛證。

7.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科研人員:

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科研人員可到企業兼職、可任職,但不允許兼職註冊執業。

8.企業與註冊人員互不配合:

註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係,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註銷手續。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註冊狀態異常,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與註冊人員相互不配合,記入異常註冊,約談雙方;如仍不配合,雙方均按掛證嚴肅處理。

9.企業破產:

企業破產,個人提交申請,並出具工商方面的企業破產有關證據,主管部門需進行核實後,可辦理註銷手續。

10.不認定為“掛證”的情形:

對實際工作單位與註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於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於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11.針對註冊狀態異常人員:

使用被標註為註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

申請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

對於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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