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省首次明确教师惩罚权,规定越具体越有可操作性

这个省首次明确教师惩罚权,规定越具体越有可操作性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近日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4月17日《信息时报》)

如今,不少教师抱怨陷入两难,一方面出于教师的天职和良知,想对问题学生进行管教,但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教师惩罚权,教师不敢管学生。这既不利于教师履职也不利于学生成长。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人呼吁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广东上述草案是一种积极回应。

虽然《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该规定很模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仅限于班主任。

在古代,教师可以用戒尺惩罚学生,也可以采取罚跪的方式,这基于“严师出高徒”。但这种体罚式教育是一种粗暴、落后的教育方式,不符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比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教师不能体罚学生的情况下,目前只能批评问题学生,但是,批评的尺度法律又不明确,这种方式也比较单一,效果很有限。反观其他国家,比如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新增了教师有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美国也允许教师对问题学生进行口头训诫、课后留校、学业制裁等。

这个省首次明确教师惩罚权,规定越具体越有可操作性

所以,国内不少人建议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师法》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教师法》是否作出调整还不得而知,但广东省率先在上述草案中明确教师管教权,相比现行规定来说是一种探索和进步。

上述草案至少明确了两点:其一,赋予了教师对问题学生的管教权或者说惩罚权;其二,学生出现哪些不良行为教师可以惩罚。前者,终于让教师知道自己可以管教问题学生了。后者,让教师清楚惩罚学生不良行为的大概范围。如此,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学生不良行为可得到纠正。

不过,草案规定还有些简单,还可以再具体一些。比如,对哪些行为教师可以惩罚,对这类行为进一步明确,可采取“清单管理”。再如,教师的惩罚措施具体是什么,应该越具体越好,笔者以为,除了批评教育,还可以让学生写检讨、写承诺,或者课后留校反思、适当劳动处罚等。

同时,对于应该履行管教权而未履行的教师,也要明确相应的考核或处分措施,以倒逼教师切实履职。近年来由于教师不敢管教学生,纵容部分学生变成“熊孩子”甚至“小霸王”。对此,法规不仅要授权教师管教学生,还要明确教师管教责任,才能防止小问题学生变成大问题学生。

如果教师管教权不够具体,教师仍束手束脚不敢管教学生,或者想管教也不知哪些管教方式是合理的,尺度难以拿捏,或是“纸上权力”。所以,既然明确教师管教权,越具体越有可操作性。但必须要明确,管教权不等于体罚权。在上述草案之外,《教师法》也应明确教师管教权。

这个省首次明确教师惩罚权,规定越具体越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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