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基金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2017年以來,信託收益持續走低,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對同為固收的契約型基金大加青睞,也有不少人想了解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產品具體有什麼不同,而風險又在哪裡,選信託網針對投資者主要關心的幾個方面為大家做了下記整理。

1.概念:

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而信託型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閒散資金。

本質而言,二者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投資門檻及收益:

兩者均為100萬起投,但信託300萬以下投資者限制為50個,契約型基金則為200個,小額更靈活。

2017年以來,信託收益率較低,大多數產品集中在6%~8%這個區間。

契約型基金目前的收益率大多集中在8.5~10.5%這個區間。

3、管理人:

信託的管理人即投資者委託的信託公司。目前我國有68家信託公司登記在冊。下圖為一個標準的信託結構示意圖。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而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即基金業協會登記在冊的基金管理人,目前有資格發行和管理契約型基金的公司在國內有上萬家。下圖為一個典型的契約基金機構示意圖。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可以看出,信託是委託人和信託公司之間直接簽訂委託合同;而契約式基金之間則加入了一個“基金託管人”的角色。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4、監管機構及法律:

信託公司受銀監會依據《信託法》履行監管義務。

而契約型基金由於有私募機構和基金託管人兩個角色,受證監會監管,法律依據為《基金法》和《私募監管暫行辦法》。

結論及建議

通過以上幾個維度比較,可以看出作為投資手段而言,契約型基金和信託投資門檻和運作模式都是類似的,主要的區別在監管人和管理人不同。信託的監管人為銀監會,且全國牌照僅有68家,信託公司作為管理人,歷史悠久牌照稀缺,股東背景較強,管理能力和行業約束自然要更為嚴格。而契約型基金是較為新興的投資手段,目前處在蓬勃發展時期,牌照相對寬鬆,僅管理人就有上萬家。其中不乏有優秀的管理人,但管理能力不強操作不規範的公司也客觀存在,比如合同裡的風控措施虛設,更換資金投向等等,需要投資者審慎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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