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近日,涇縣法院在第七審判法庭公開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12

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罰,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涉惡案件

集中宣判

1

塗某等五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塗某藉故生非,分別與被告人沈某、沈某某三次持兇器恐嚇、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一人輕微傷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沈某參與被告人塗某兇器恐嚇他人一次,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沈某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沈某一人犯二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沈某某與被告人塗某藉故生非,二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一人輕微傷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被告人鄭某某單獨或夥同他人藉故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二人輕微傷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鄭某某持械參與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鄭某某一人犯二罪,且系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施某某無事生非,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後果,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被告人塗某與被告人沈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同,無主從犯之分。

被告人塗某與被告人沈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基本相同,無主從犯之分。

被告人鄭某某與周某等人系共同犯罪,鄭某某系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塗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罰。

被告人塗某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沈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沈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和被行政處罰的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被告人鄭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施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另有犯罪前科及多次被行政處罰的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塗某、沈某、施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某某、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並對該罪予以從輕處罰。

鑑於案發後被害人對被告人鄭某某傷害其行為予以了諒解,故對被告人鄭某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如下: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一、被告人塗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四、被告人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連同前犯賭博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被告人施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2

周某等7名被告人聚眾鬥毆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周某邀集鄭某某、趙某、王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王某、黃某某等人持械聚眾鬥毆,七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

被告人趙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在聚眾鬥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系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趙某、王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王某、黃某某系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一人犯二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崔某某均有被行政處罰的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被告人周某、王某某、黃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崔某某、王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金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願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本案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依法不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及黃某某的辯護人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如下:

12人獲刑!涇縣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

一、被告人周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二、被告人趙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五、被告人金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六、被告人王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七、被告人黃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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