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怎么办

我们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经历,某天朋友急着用钱借给了他,但是因为时间太长过了法定期限要不回钱,起诉到法院却仍然没有办法得到执行

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笔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结果导致法院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债权人权益受到极大损失。这里涉及到一个名词—诉讼时效。我们在这里跟大家简单解释一下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怎么办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这个概念。2012年9月29日,李某在王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李某又向王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李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0月李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王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从王某出示的证据中,李某最后一次向王某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王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法院最终认定至原告王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李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所以,王某的债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主张,受到了很大损失。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生活中作为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名词—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生活中,作为债权人,我们可以与债务人起草债务清欠会谈纪要,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这些方式都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诉讼时效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考试中也是一个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考点主要围绕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考察,一般都是对于法条原文的考察,考的比较浅显。如想关注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的信息,可私信于我或关注中公河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www.zgsydw.com/he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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