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私人錢、沒“打招呼”也算受賄! @貪官們,不要再動歪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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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法院依法審理,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原局長桑小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桑小劍受賄案的一些細節,生動揭示了受賄犯罪中並不常見的一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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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劉繼全是蘇州偉業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集團”)法定代表人,早年就與桑小劍相識。2012年春節後,桑小劍調任蘇州市吳江區住建局局長,劉繼全就動起了找老朋友幫忙的心思。

為獲得吳江區愛思開哈斯新材料(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KC公司”)廠房擴建工程項目,劉繼全找到桑小劍,請他幫忙疏通關係、打招呼,將工程協調給自己掛靠的吳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做。另一方面他又以建工集團名義主動與SKC公司聯繫,最終經過多次溝通協調以及競標議價,獲得該項目。事後,劉繼全將50萬元現金送給桑小劍,並表示:“一點小意思,感謝你在SKC公司工程上對我的幫助。”桑小劍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2017年7月4日,桑小劍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發後,桑小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出了全部贓款。吳江區法院審理認定,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桑小劍在擔任原吳江市規劃建設局局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非法收受劉繼全等人錢款共計116.2萬元,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工程承建、企業資質申報以及拆遷安置房的購買等方面謀取利益。

桑小劍看似平淡的受賄行為,也成為了桑小劍辯護人的理由:稱劉繼全2012年9月送給桑小劍50萬元不構成受賄,理由是桑小劍沒有幫助劉繼全向SKC公司負責人打招呼。因為SKC公司負責人季勤證實,在項目招投標期間,沒有政府官員向他們推薦過施工單位,建工集團是通過中標獲得項目的。而桑小劍在供述中也稱記不得是否打過招呼。

也就是說,建工集團中標其實是公事公辦、水到渠成的事,並非桑小劍打招呼促成。辯護人據此認為,既然沒有人向SKC公司推薦,說明劉繼全中標不存在人情關係因素,桑小劍沒有就此事為劉繼全謀取利益,故其收受50萬元並不構成受賄罪。辯護人還認為,劉繼全所送50萬元資金來源不明。劉繼全雖系偉業集團董事長,但所持股份僅佔10%,系公司小股東,動用大額現金應徵得相應股東的同意並在財務上有所記載,但檢察機關未提供相應證據,且劉繼全於2012年9月送50萬元給桑小劍,該工程剛剛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劉繼全不可能墊資送錢給桑小劍。

針對該50萬元是否應予認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桑小劍明知劉繼全有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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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提示】

桑小劍受賄案一審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該案經過及庭審中的一些細節,有利於預防相關職務犯罪,警醒眾人。

➤該案提示:收了別人好處但沒有幫忙,同樣可能構成受賄犯罪。現實生活中請別人幫忙辦成事,無非兩種原因,一是受託人幫忙起了作用,二是受託人沒有幫忙,但自身條件過硬,最後事辦成了。針對第二種情況,有些受託人往往會藉此把功勞攬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幫忙起了作用,並藉機收受對方好處,或者心安理得拿著對方之前給予的好處,一旦東窗事發,受託人大多又會以自己沒有幫忙為由,為己開脫罪責。殊不知,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只要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法律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謀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一種口頭承諾。因此,在這個時候,想以自己沒有實際幫忙打招呼來開脫罪責往往是徒勞的。

➤個人為單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賄,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雖然送給桑小劍的50萬元並沒有從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依照我國《刑法》中關於賄賂犯罪的有關規定,該行為只會影響到行賄主體的認定,而對受賄人桑小劍而言,行賄人錢款來源並不影響其受賄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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