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这3个要点你得知道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翟常波,感谢作者授权。

商标法修正,这3个要点你得知道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为了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在1993年、2001年、2013年分别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三次修正。本次系《商标法》第四次修正,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修正,这3个要点你得知道

本次修法的整体趋向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充分发挥商标法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恶意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本次修法虽然仅仅涉及六个条款的修改,即《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但涉及法律问题在商标实务中既突出存在,也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分析认为,本次修法涉及核心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亮点:

1.规制恶意商标注册关口前移

实践中大量存在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的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内新兴企业品牌保护,国外企业品牌进入中国也造成巨大障碍,商标“流氓”现象一度非常猖獗。实务中,权利人遇到这种情况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规制,即在抢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才能启动争议程序申请无效抢注商标,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抢注人囤积商标的数量和权利人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均有较高的要求。品牌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且案件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本次修法,针对近年来商标申请量的井喷式爆发及恶意申请的大量存在,在商标申请的初审程序、代理程序、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四个方面提供了打击恶意注册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申请源头、规范代理、到授权确权争议处理全方位的提供法律保护。这对诚实守信经营者是个利好消息。

具体来讲,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赋予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可依职权主动驳回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义务,规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配套的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提起异议和无效的理由之一。

2.加大惩罚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力度

本次修法在商标确权程序中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确权及诉讼程序中的处罚制度。本次修改在《商标法》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处罚制度,同时增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处罚规定,其中第四项前半段规定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后半段规定了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处罚”。

修改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关于法定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这一条款的修改是对实践中权利人要求提高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积极回应,也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本次《商标法》修正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越来越完善,侵权行为付出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会罚到他“倾家荡产”,让其“无处可遁”。

编辑: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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