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蒲城大队酒驾典型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8日23时20分许,翟某杰醉酒后(血醇浓度187.65mg/100ml)驾驶陕El9C86小型轿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党睦镇民地村段时,与沿渭清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波驾驶的豫MB7309/豫MH635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翟某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翟某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驾驶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在慢车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翟某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李某波违反《陕西省实施办法》第41条第一项:车辆应当各行其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翟某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

遵守交规,拒绝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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