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江市威遠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隆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範勇受賄、妨害作證案一審宣判。
威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範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丨川報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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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21:53:27 內江發佈
近日,內江市威遠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隆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範勇受賄、妨害作證案一審宣判。
威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範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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