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十万公里,赔了五十五万


近日,武汉的田先生十分气恼,原以为自己花55万元淘到了一辆心仪的二手车,后来却得知车辆的里程表竟然被人为改动过。


接下来,田先生会怎样维权呢?

2015年9月,田先生在二手车网站上看到武汉某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发布的车辆销售广告,其中有一台某豪华品牌的车龄在4年左右、仪表盘显示公里数为7.4万多公里的车辆,自己看后觉得比较中意。于是,当年9月17日,田先生就来到二手车公司,与对方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支付了55万元的购车款。

2015年11月26日,田先生将车辆送到4S店维修,维修过程中,4S店的维修人员告诉他,这辆车的里程表被改动过,车辆的实际里程为17.5万多公里。得知这一情况后,田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感到十分吃惊和愤怒。2016年1月,田先生委托某汽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自己购买的这辆二手车进行了检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该车于鉴定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5日)后曾改动过里程表。

拿到鉴定结论后,田先生找到二手车公司,认为对方在出售车辆时采取了虚假宣传的方式,最终误导自己购买了车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二手车公司应当对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几经交涉无果后,2016年3月,田先生将二手车公司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硚口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田先生要求退还车辆给二手车公司,对方退回自己的购车款55万元,并按照购车款三倍赔偿自己165万元,此外还要求对方承担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4.6万余元。

面对田先生的诉求,二手车公司表示,这辆车也是公司从原车主吴先生处收购的,当时的收购价是63万元,收购之后,公司并没有改动过里程表。田先生在买车的时候检查过车辆,销售人员当时也告知了田先生车辆里程表被改动的情况,田先生对车辆的真实情况是知晓的。也正是基于此,公司才会应田先生的要求降价8万元出售车辆,因此,公司不存在损害田先生的行为,更谈不上欺诈。

为了查明相关事实,法院调阅了2014年10月二手车公司与原车主吴先生之间的车辆收购协议,上面显示当时的成交价格是63.5万元。为此,法院专门询问了吴先生。吴先生表示,由于时间已经过去几年,自己对车辆的交易状况早已记不清了,也不记得是否曾改动过车辆的里程表。


那么,在本案中,二手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田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所谓欺诈行为,一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其目的是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且因该行为使相对人发生错误并遭受损失。

在本案中,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田先生购车2个月后即发现车辆的里程表曾经被改动过,二手车公司虽然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没有改动过案涉车辆的里程表,但是却无法证明案涉车辆的瑕疵形成原因,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二手车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公司,理应具备收购车辆必须经过检测的基本常识;而田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常理下,是无法在买车现场就发现案涉车辆存在里程表改动这一专业的技术状况的。

再次,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虽然二手车公司提交了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但是在开庭时,证人并未应法院要求出庭作证,接受现场质询。由于该书面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无法证实二手车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同时,考虑到本案系旧机动车交易,田先生作为消费者,购买一台豪华型二手车辆,自身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对田先生的诉求进行了综合考虑。


最终,硚口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田先生将车辆退回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退还田先生购车款55万元,并赔偿田先生55万元。

一审宣判后,田先生和二手车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武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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