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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

24个,判决公告共计11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5月7日(第一百二十六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067号

杭州富阳峰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峰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51901.9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前述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结清日止按年息6.525%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另行采购所支付的货款差价损失20904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代理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陆利英 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965号

熊晖(龙泉市小梅镇延庆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琴诉被告熊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熊晖归还欠款15 600元,并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全部偿还欠款利息为止。利息暂计4 680元。(合计20 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72号

姜鹏(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尹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被告姜鹏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姜鹏归还借款本金35 000元,利息1 519.17元(算至2019年3月3日),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本金15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481号

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孙家垄):

本院受理原告孟艳红诉被告徐云鹏、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2 38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 %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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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655号

王锋平(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新房):

本院受理原告郎宏伟诉被告王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锋平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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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683号

王定飞(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9组):

本院受理原告潘胜华诉被告王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定飞归还借款7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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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771号

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建华村):

本院受理杭州富阳浩宇五金厂起诉杭州佑昌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70 644.2元。2、判令被告赔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 %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 %的1.5倍)。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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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785号

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孙家垄):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金立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 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1.5倍即6.525 %计付),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为2 297.67元。以上合计30 097.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23号

王军(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下坞):

本院受理原告李沛林诉被告胡玲凤、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18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胡玲凤归还借款10 000元;2、被告王军承担清偿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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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32号

邱廷贵(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丰村六家山):

本院受理原告严柏松诉被告邱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邱廷贵归还人民币55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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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64号

俞振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湖南山):

本院受理原告楼刚诉被告俞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18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12 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为3 7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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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906号

赵建春(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华春诉被告赵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赵建春立即归还借款194 920元,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 %暂算至2019年3月为34 577.6元)。合计229 49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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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19号

葛敏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9彩云苑):

本院受理原告何孝华诉被告葛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21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为3 1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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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270号

戴永强(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赤松村里戴):

本院受理原告骆建强诉被告戴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戴永强归还借款6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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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340号

阮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裘小玲诉被告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阮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 000元、违约金1 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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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600号

张夏、沈子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81-3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云诉被告张夏、沈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90 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月利率15‰计算,共同归还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为36 4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356号

吴连根(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联群村)、

罗梅芬(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联群弄):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富、朱水兰与被告吴连根、罗梅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案由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吴连根、罗梅芬返还购房款335 000元并支付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21日上午9点00分整在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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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742号

朱佳杭(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汪林科诉被告朱佳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8年3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208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14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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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12号

李东亚、孙银燕(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后山边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任艳晓

联系电话:0571-588397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983号

陆敏捷(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村)、

何晓凌(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五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诉被告江龙、陆敏捷、何晓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份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543.75元(罚息1543.75元)(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3日),合计301543.75元;自2018年8月4日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计付(罚息、复息均按月利率11.874999‰计算);2、判令被告陆敏捷、何晓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江龙、陆敏捷、何晓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西郊监狱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审判员: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58839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483号

周金灿、宋荣娟(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大树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沈华萍诉被告周金灿、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24日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臧 清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608号

游新娅(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舒姑垟村舒姑垟):

本院受理原告何红英诉被告吕建坤、游新娅、杭州富阳鑫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新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臧 清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914号

杭州富阳兴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转塘街道凌家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兴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炎平、傅利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2019)浙0111执异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不追加原告为(2016)浙0111执70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即原告无需对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庶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晶、章小林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徐琪

联系方式:0571-588351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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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458号

杭州中创防火门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杨园坎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国华五金经营部诉杭州中创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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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9630号

闻剑(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坑西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璐诉被告闻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闻剑归还原告徐璐借款30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闻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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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287号

包灵伟(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桐村樟坞路):

原告施宏峰诉被告包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灵伟归还原告施宏峰借款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包灵伟支付原告施宏峰以人民币8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包灵伟支付原告施宏峰律师代理费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995元,由被告包灵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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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378号

高泽华(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胜利街180号4幢2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项军与被告高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军借款450 000元,支付利息9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 200元,由被告高泽华负担。原告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高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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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68号

齐赢(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溪底杜村坟头山路路北):

原告杨宏诉被告齐赢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赢归还原告杨宏借款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齐赢支付原告杨宏以人民币6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3 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赢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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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73号

吕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山路236幢):

本院受理原告宋汝清与被告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汝清借款3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预缴1 050元),由被告吕东负担。原告宋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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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917号

张国清(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张家):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方与被告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银方借款25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国清负担。原告李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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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212号

汪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城路55-5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浩借款 6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汪辉负担。原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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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408号

戴辉辉(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戴家):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秀诉被告戴辉辉、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辉辉归还原告李正秀借款50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7日止的利息为2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25元(预收1 725元),由被告戴辉辉负担。原告李正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戴辉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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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9622号

沈剑(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

原告钟秀娟诉被告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剑归还原告钟秀娟借款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剑支付原告钟秀娟以人民币2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沈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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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09号

丁明亮(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富洪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木与被告丁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金木借款本金99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金木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236元(预收9 409元),由原告张金木负担738元,被告丁明亮负担2 4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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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52号

章彩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8号)、

章益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村常三后田畈):

本院受理原告陈玲玉与被告章彩欢、章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彩欢、章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玲玉借款60 000元。二、被告章彩欢、章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玲玉利息26 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56元,由被告章彩欢、章益峰负担。原告陈玲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章彩欢、章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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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08号

王银祥(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株林村牛坞7号):

本院受理原告方丽君诉被告王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丽君借款5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银祥负担。原告方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方式:0571-5883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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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15号

周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秉贤村银行弄):

本院受理原告叶国鸿诉被告周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叶国鸿转让款70000元。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周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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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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