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如何在“城中村”改造中實現名利雙收?

無聊芒果


城中村改造屬於村民住宅向城市化發展的方式,在城市住宅建設中,我國城市房地產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必須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顯然村委會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一旦實施房地產開發既是違法經營,所開發的房屋無法實現房產登記,因此村委會在實施城中村改造時,必須選擇一家房地產開發商承擔開發經營項目。房地產開發的房屋直接交付給村民,按照城中村改造方案制定樓房銷售價格,首先滿足村民安置用房,剩餘房屋在市場中自行銷售。開發商與村委會是一種工作上的合作關係,這中合作不應有利益分享,一旦有利益分享屬於侵犯農民利益行為,農民可以通過“侵權法”起訴侵權人並要求賠償損失。與農民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如果有違合同約定可以依據合同法提起訴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