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請13次“霸王假”被公司解聘 法院這樣判

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將近3個月時間內,員工張某不按公司請假制度,請假13次後,被公司解聘。法院認為,勞動者不按照公司的請假制度請霸王假,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無需支付賠償金。

5月6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2018年度成都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中,包含這起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

2011年8月1日,張某與某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其中,合同約定: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包括三次不當行為或者不當行為情節嚴重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16年7月22日至10月19日將近3個月時間內,張某以頸椎病、頭痛待診、胸悶待診等病因,請假13次。在此期間,公司多次通知張某回公司完善請假手續,並回公司報道說明情況,但張某對這些要求並未履行。

直至2016年10月20日,張某還是沒有到公司報到,公司向張某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個月請13次“霸王假”被公司解聘 法院這樣判


收到通知後,張某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裁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請。張某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請,張某上訴至二審法院。

法院認為,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亦收到《員工手冊》及《員工福利手冊》,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完成請假手續。張某從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計請假13次,並且在將近三個月的時間內既未到公司完善請假手續,亦未參加公司通知的例會,公司多次要求張某完善請假手續或按照公司請假流程進行請假。

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羅健文介紹,雖張某自提交了例如呼吸道感染、頸椎病、頭痛代診、胸悶待診等病情證明,但是以上證據均不屬於其抗辯自己處於醫療期的相關情形。張某的該行為確已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可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