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死了“,稅局追誰?

公司註銷後,如果發現註銷前存在偷稅的行為,稅局可以向已註銷公司追徵稅款和作出行政處罰嗎?

公司“死了“,稅局追誰?

2012年5月16日,十三維公司註銷。2015年11月27日,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間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追繳2009年-2011年企業所得稅1863638.98元,並加收滯納金。同日,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十三維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間開具領購方與開具方不符的發票處500000元罰款,對其少繳企業所得稅行為處一倍罰款1863638.98元。上述兩份文書並未寫明受送達人。原十三維公司股東丁某某簽收文書並繳納稅款和罰款後訴至法院。

【案號:(2018)京02行再2、3號】

我們認為,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時存在問題,原因在於稅務處理和處罰的對象錯了。

公司註銷後主體不存在

有限公司屬於法律擬製的主體,按程序註銷後,主體不復存在。所以公司註銷後,發現其註銷前存在偷稅的情形,稅務機關不能對公司追徵稅款和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市國稅局稽查局送達文書時,也考慮到了十三維公司主體已經滅失,所以並未寫明受送達人是誰。但對一個不存在的主體作出行政處理和處罰決定,同時也不寫明受送達人,違反了《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一條規定,“執行部門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稅務文書後,應當依法及時將稅務文書送達被執行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十三維公司已註銷,沒有名稱、地址,所以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不能有效送達。

公司“死了“,稅局追誰?

稅務機關的執法困境

公司註銷後主體不存在,稅務機關不能對不存在的公司追徵稅款和作出行政處罰。那麼,是否能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對原公司的股東進行追徵和處罰?我們認為也是不行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來源於《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上否認法人格的規定並不是稅法上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淵源,稅法上的法人格否認制度是稅法的內生性法律制度,是適應反避稅的現實需要而產生,而不是借鑑公司法上的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外生法律制度。換而言之,在公司已經註銷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直接向已註銷公司的股東作出稅務處理和處罰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於該困境,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追徵稅款是稅收徵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但是面對本文案例中的情況,稅務機關的執法確實存在著兩難的境地。我們建議稅法上的法人格否認制度設置,應當囊括該情況,讓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徵稅、依法行政。

案例引發的問題

案例中的原公司股東並不是稅務處理或者處罰的直接對象,但也積極補繳了稅款。稅務機關的答辯中提到“需要看到的是,丁某某以十三維公司的名義繳納罰款的動機,系十三維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逃稅罪,丁某某作為犯罪嫌疑人,為滿足刑法修正案(七)‘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而為,並非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直接導致的結果。”可見,如果在公司註銷前就已經存在的刑事風險,公司註銷後並不會因此而完全消失,這是需要注意的問題。

億企贏溫馨提示: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億企贏觀點和立場。
來源:閒言稅語工作室
作者:黃嘉瑩律師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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