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剷除滋養非法社會組織生存土壤

春節前後,民政部陸續公佈了三批250多個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網友提出:為什麼非法社會組織會大量存在?為什麼屢禁不止?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今日對此回應稱,“知假買假”、“借力”生長、法治意識淡薄等因素造成了這一問題。“非法社會組織的根除,既需要政府機關外科手術式的治理,更需要社會健康力量的旺盛,更需要剷除滋養非法社會組織的種種土壤。”

為何不直接取締

為什麼首先要選擇公開曝光,而不直接取締?該負責人說,曝光是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民政部門必須掌握足夠的線索和證據,嚴格依法辦事。

不少非法社會組織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往往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執法部門既找不到“廟”,也找不到“方丈”和其他“和尚”,還有不少非法社會組織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活動,線下固定活動地點很隱蔽,導致民政部門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打擊存在發現難、取證難、查處難等難題。

該負責人介紹,曝光名單能達到震懾作用,迫使不法分子終止行騙、儘早收手,還是對社會有效的警示和提醒,社會公眾就能夠在社會交往中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不同於“山寨社團”

網上有不少網友在談論“非法社會組織”時,往往把它們與民政部2016年曾經公佈的13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混為一談,引起不少思想混亂。

對此,該負責人指出,“非法社會組織”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也包括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社會組織。

“離岸社團”主要是指內地居民在境外登記條件較為寬鬆的國家或地區依規註冊、卻在中國境內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山寨社團”是指“離岸社團”中與內地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完全相同或極其相似的組織。“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的法律屬性為境外非政府組織。

據其介紹,對“非法社會組織”查處和取締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對“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監管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此外,二者的監管部門不同。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職責屬於各級民政部門,對“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監管職責屬於公安部門。

是什麼“滋養”了非法組織

該負責人說,非法社會組織是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破壞力量,是社會的“毒瘤”。非法社會組織的生存有許多土壤,有的土壤還較深厚,這些土壤不剷除,非法社會組織就難以絕跡。

一是“知假買假”。非法社會組織就是抓住了少數人對名利的不良需求,通過精心包裝、蹭“熱點”、跟風國家戰略,打著“中國”“中華”“世界”等名號開展活動,招搖撞騙,大肆斂財。

二是“借力”生長。非法社會組織藉助社會名流站臺,借主流媒體宣傳造勢,借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會館場所開展活動。不少社會公眾缺乏對非法社會組織的辨識意識和能力,往往容易上當受騙,使得非法社會組織的圖謀得逞。

三是法治意識淡薄。有些同志或組織本來是抱著做好事的心態去開展活動,但是由於法治意識淡薄,雖然有明確途徑可以查詢或瞭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政策法規,但懶得去諮詢瞭解,有的甚至是不屑於瞭解,抱著“做好事就沒關係”的心態,從而成為了非法行為。

非法社會組織的根除,既需要政府機關外科手術式的治理,更需要社會健康力量的旺盛,更需要剷除滋養非法社會組織的種種土壤。如果我們不去參加非法社會組織舉辦的騙人活動,新聞媒體在宣傳報道時查驗該組織的身份是否合法,如果我們的各種公共活動場所能夠增強社會責任感,非法社會組織的市場就會越來越小,就會漸漸失去了靠山,組織圈錢斂財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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