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傳銷後發展下線40餘名 獲刑二年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黎某為謀“財”,以“做工程等生意、純資本運作”為名,發展下線,從中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樣的“生財”行為就已經嚴重偏離了法律所允許的軌道了。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黎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黎某經李某介紹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自願連鎖經營”傳銷組織,之後以做工程等生意、純資本運作為名,發展下線,誘騙他人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按照“五級三晉制”升級。被告人黎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後,除發展下線外,還從事申購、培訓新傳銷人員、資金代收代付等工作。截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黎某發展了黎某某、張某、劉某等40餘名下線,期間升為“老總”級別,被告人黎某本人及下線購買份額涉案金額200餘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萬餘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黎某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為謀求非法利益,以“做工程等生意、純資本運作”為名,引誘、發展下線人員購買虛擬份額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中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及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並責令其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和教育。由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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