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決議向股東分紅,能否反悔要求暫緩分紅?

司法觀點

公司作出分紅決議後,股東就對分紅款享有確定的債權,股東與公司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此時分紅不僅是公司內部的自治事項,還涉及股東的利益。隨後公司又反悔另行作出暫緩分紅決議的,由於該決議不當干涉了股東的債權,應認定該決議對股東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已決議向股東分紅,能否反悔要求暫緩分紅?

知識點

1、公司有權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規定利潤分配事宜

2、公司決議分紅後,能否反悔要求暫緩分紅?

3、公司決議分紅後,能否撤銷分紅決議?

4、如果公司有利潤可分配但拒不分配怎麼辦?

5、公司未形成分紅決議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公司分紅嗎?……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於2010年3月變更了公司章程,新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1.1億元,其中劉某出資2860萬元,佔股26%,同時劉某也是公司董事。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包括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等。

2016年4月9日,A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本次會議通過多項議案,其中包括《關於A公司2015年度擬進行利潤分配的方案的議案》,該議案載明:2015年企業實現營業收入2.85億元,2015年實現淨利潤1010萬元,未分配利潤1578萬元……為此,公司董事會提出2015年度擬進行利潤分配,本年度對股東分紅金額建議為5%:計人民幣550萬元。中小股東的分紅時間儘量安排在2016年6月30日,董事會成員與法人股東的分紅時間安排在2016年10月30日前。

2016年12月18日,A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A公司2015年度董事會成員暫緩分紅,待公司資金狀況改善後再考慮分紅的議案》。該議案載明:A公司在2015年度由於客戶B公司改變了付款結算方式,同時企業較上年同期又減少銀行貸款1000萬元,造成近期流動資金較為緊張。為維護公司的正常營運,現提出議案。本次議案表決時,劉某投了反對票,但其他四名董事均投贊成票,故該議案表決通過。

2016年12月26日,A公司股東兼董事劉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2016年4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支付分紅款143萬元並支付利息。庭審中,A公司辯稱,公司暫緩分紅是處於公司整體利益考量,且暫緩分紅的議案已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劉某作為公司股東兼董事,應遵守暫緩分紅的決議。

法院認為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分取公司紅利的權利。公司權力機關對公司的分紅方案審議通過或作出分紅決議,則享受分紅的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就已確定的分紅金額確立了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享受分紅的公司股東為債權人,公司為債務人

根據A公司2016年4月9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第七項《A公司關於2015年度分紅的議案》,A公司2015年度對股東分紅金額為550萬元,劉某在A公司的出資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6%,因此劉某可獲得分紅143萬元。依據上述分紅議案,A公司應當於2016年10月30日前向劉某支付分紅款143萬元,劉某與A公司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劉某為債權人,A公司為債務人。

A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法人,其權力機關有權對公司內部事務進行自治。關於A公司2016年12月18日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第五項議案《A公司暫緩分紅議案》,第一,公司對股東的分紅金額確定後,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就確定的分紅金額形成了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該法律關係不再屬於公司內部事務,公司權力機關作出決議對該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調整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A公司2016年12月18日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以公司決議方式調整劉某與A公司之間的案涉分紅債權債務,缺乏依據。

第二、A公司2016年12月18日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對《A公司暫緩分紅議案》的決議,雖然名為公司決議,但是,其性質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決議。

第三,如前所述,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就已確定的分紅金額屬於債權債務法律關係,2016年12月18日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第五項議案《A公司暫緩分紅議案》,其實質是A公司決定暫緩分紅,A公司部分股東處分自己的權利,同意A公司延緩履行債務。劉某未同意本議案的內容,即劉某未同意A公司延緩分紅,故《A公司暫緩分紅議案》對劉某沒有約束力

根據法律規定,債的消滅可以通過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相互抵銷、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等方式。劉某對A公司享有案涉143萬元分紅款給付請求權,A公司對劉某負有債務,A公司應當按2016年4月9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第七項議案,於2016年10月30日向劉某支付分紅款143萬元。A公司未按決議履行,應當承擔逾期付款責任,劉某主張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決支持了劉某要求A公司支付分紅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公司分紅決議效力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公司有權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規定利潤分配事宜

利潤分配是公司的重要自治事項,公司可以通過決議或章程規定的方式來規定何時分配利潤、如何分配利潤、分配利潤所須的審批流程等。

原則上,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是由董事會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再提交股東會審議批准。但是公司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賦予董事會更大的權力,例如本案中的A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董事會才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可以由董事會自行制定並且由董事會自己審批。

本案中,A公司於2016年4月9日依法召開董事會並通過了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該決議合法有效。在該決議中,A公司也明確了公司的營收情況、可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擬分配利潤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時間等,還是比較明確具體的,且將分紅對象分為中小股東和董事法人股,優先向中小股東分配利潤,基本做到了對中小股東利益的維護。

2、公司決議分紅後,能否反悔要求暫緩分紅?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在公司作出分紅決議前後,分紅事宜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在公司作出分紅決議之前,分紅屬於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公司完全可以根據上一年度的營收情況、財務情況、公司本年度的整體規劃等因素來綜合考慮是否分紅、什麼時候分紅;但是一旦公司作出分紅決議,股東就享有了一種確定的債權,公司則成為了應當向股東支付分紅款的債務人,此時股東和公司之間就突破了公司法領域而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

在公司有分紅意向但尚未作出分紅決議前,公司隨時可以停止分紅決定。此時分紅意向還未形成決議,尚未發生效力,公司暫緩分紅無需進行任何操作。

但是一旦公司已經做出了分紅決議,該決議就使股東和公司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分紅事項就不僅是公司內部自治事項,而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不得再反悔要求暫緩分紅,否則會侵害到股東利益。此時, 即使公司通過決議的方式暫緩分紅,由於該決議不當變更了股東的債權內容,故不對股東發生效力。

當然,股東自身是可以對債權進行變更的,如果股東願意接受公司暫緩分紅的決議,那暫緩分紅的決議依舊對股東產生效力。但是在股東明確拒絕時,應當認定暫緩分紅的決議對股東不發生效力,公司應當按照原分紅決議向股東支付分紅款。本案中劉某明確對暫緩分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故公司作出的暫緩分紅決議對劉某不發生效力。

3、公司決議分紅後,能否撤銷分紅決議?

前文已述,一旦公司作出分紅決議之後,除非股東自願暫緩分紅,否則公司不得另行作出暫緩分紅的決議。那公司能否撤銷之前的分紅決議呢?這個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不同觀點。

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由於分紅涉及到股東根本性的利益,公司不得隨意撤銷分紅決議,否則可能會發生大股東濫用話語權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但如果公司此前作出的分紅決議違法,例如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進行利潤分配,或決議程序違法,公司可以撤銷這種違法的分紅決議

此外,實踐中很多中大型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都會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如果公司作出分紅決議後需要對該決議或利潤分配製度進行變更,則需要通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方可變更。這種實操方法也有助於防止小股東利益被侵害。

公司治理建議

1、如果公司有利潤可分配但拒不分配怎麼辦?

如果公司有利潤可分配,且已經依法先彌補了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分紅議案,或者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分紅議案進行表決

此外,如果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不進行分紅,對股東會的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所持股權

近期,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出臺,本次司法解釋側重於保護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其中也對公司利潤分配的時間節點作出了強制性規定——

公司最遲應在做出分紅決議後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或決議中規定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一年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中關於該時間的規定。

2、公司未形成分紅決議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公司分紅嗎?

原則上,在公司未形成分紅決議前,股東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分紅的,法院應當駁回股東的訴訟請求。因為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都屬於公司內部的自治事項,法院不應通過判決的方式來干涉公司自治事項。

此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股東在提起利潤分配訴訟時,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且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但是公司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故意控制公司不分配利潤,且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股東也可突破提交分紅決議的原則,在公司尚未作出分紅決議時就起訴要求公司分紅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第四條 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於該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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