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法院對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10月25日,文昌法院對一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依法懲處了以雲某明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被告人云某朝,以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云某朝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8000元。

文昌法院對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2017年以來,雲某明(已判決)經常糾集劉某幹(已判決)、葉某勇(已判決)、被告人云某朝等相對固定的人員,形成以雲某明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文昌市馮坡地區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11月間,被告人云某朝等人在文昌市馮坡鎮文山村老路牌路口處,以拉磚土的東風車會壓壞村裡的路為藉口,威脅不給過路費就不許拉磚土的東風車經過,並提出每輛過路卡車給20元過路費。拉磚土的東風車司機被害人黃某被迫同意,多次被勒索金額共計9120元。

2017年11月至12月間,雲某明夥同他人在文昌市馮坡鎮鳳尾圩鳳尾幼兒園後面空地、麻英雜貨店後面空地、鳳尾村委會公廟附近空地搭建簡易棚,以賭牌九和骰子的方式開設賭場,並從中抽取漁利。雲某明安排被告人云某朝等人在賭場周邊進行放風及記賬,並從抽取的漁利58800元中拿一部分支付被告人云某朝等人的工資。

文昌法院對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以雲某明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被告人云某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9120元,數額較大;開設賭場抽頭漁利人民幣58800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云某朝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活動,從重處罰。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被告人云某朝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云某朝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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