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必須有借款人按手印才有效嗎?

借條上必須有借款人按手印才有效嗎?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或按手印,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從合同的角度來看,借條就是一個簡單的借貸合同,至少包括借貸合同的雙方、借貸的數額,有的借條還包括還款日期、借貸利率、保證方式等等。

但是,由於借條比較隨意,又沒有統一規範的格式,因此,有許多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履行還款義務時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特別是有些債務人,以借條上沒有手印為由拒絕認賬,致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得不對簿公堂。

那麼,借條是否必須簽字並按手印嗎?

一、借條上必須要按手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借貸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債務人在借條上籤上自己的名字之際,按手印並不是必須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許多人會強調按手印的重要性呢?這無外乎兩個原因:

1、字跡可以模仿,手印是獨一無二的。所以,當債務人與債權人發生糾紛時,如果債務人對自己的簽字予以否認,但對於手印卻是無法否認的。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2、簽字並按手印更符合傳統做法。古時候,人們用按手印的方式表達自己對合約的認可,而如今各類法律文件都要求本人簽字來確定效力。正是受這種傳統確認勢力的影響,按手印的方法流傳至今。

綜上所述,借條是否有效的關鍵是債權債務關係的雙方是否簽字確認,或者說是債務人是否簽字確認。因為指印是唯一的,在簽字上加按手印增加了借條的證明效力,更加印證了借條的真實性,但是按手印並不是借條必要的,即便沒有按手印也不影響借條的成立和效力。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侯廣君等上訴付亞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6)京03民終7390號]中認為:“杜秀雲作為連帶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並按手印的行為足以表明杜秀雲確認了其作為連帶借款人的身份,且對借款金額、還款時間均予以確認,侯廣君、杜秀雲均未對此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此意見不予採信。”

二、關於借條上簽名與手印的幾種特殊情形:

一般來說,借條上有簽名、手印以示借款人身份的證明,但是,由於借款人(或者書寫人)所立借據不規範,借條中因簽名或手印發生的糾紛便層出不窮。有幾種情形需要注意:

(一)如果當事人在借條上未簽字,僅按手印是否有效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見,借條上沒有簽字而按了手印的,同樣能夠證明借條的法律效力。

雖然寫借條並不一定要按上雙方的手印,但是有些情況下是完全需要手印才能證明,例如在借款關係中的一方不會或者不能書寫自己的名字時,可以將按手印代替簽字,二者存在同等的效力。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黃秋玲與莫月紅、陳凌峰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河市民三終字第33號]中認為:“《借條》借款人處有陳惠妮簽名及莫月紅蓋手印,莫月紅自認是陳惠妮書寫《借條》並給自己蓋手印,無證據證實在此過程中受黃秋玲欺詐、強迫。莫月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在《借條》蓋手印可能會帶來的後果,因此應視為莫月紅對原已發生5萬元借款的追認,莫月紅是當然的共同債務人。”

(二)簽字是假的但手印是真的,遇到此類情況如何處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如果書寫借條的人是被逼的,遭到了對方的欺詐、脅迫,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願意,借條肯定是無效的。當然,債務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書寫借條的人是為了逃避債務有意為之,借條就應當是有效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張琳與徐惠、徐林等物權確認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8)蘇民申3800號]中認為:“本案中,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無法判斷《協議書》上落款簽名字跡‘張琳’是否為張琳所寫,但認定《協議書》中籤名字跡‘張琳’處紅色指印系張琳右手食指所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摁指印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對《協議書》的真實性應予以認定。張琳主張指印是在其熟睡後沒有意識的情形下被人抓著手按上去的,該主張不符合常理,亦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

三、合同約定按手印生效的必須按手印。

借條就是一個簡單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條上註明“簽字並按手印”的,而借款人僅有簽字沒按手印,那麼借條未必證明真實的債務存在,因為簽字和按手印是並列關係,只有二者條件同時滿足時,借條才發生法律效力。

四、如何正確的地按手印?

指紋是指人的手指末端正面皮膚上凸凹不平產生的紋線,我國是世界上公認的最早使用指紋的國家,我國用指紋破案的記錄可追溯到二千多年前。在現實生活中,按手印的現象可謂司空見慣,但具體怎麼樣才算規範,到目前為止訴訟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通常來講,手印應清晰,易於辯認。

那麼,怎麼才能做到正確地指紋捺印呢?

第一,應使用專用的印泥或印油。印油的顏色不管紅色、藍色還是黑色,以印油能附著在手指上為準。但印油不能太乾或太濃,如果太乾,指紋就會不清晰,尤其是按到紙上就會不完整;如果印油太濃,就會顯得溼乎乎地一片,看不清紋理。

印泥是形成手印的重要載體,但印泥又非專業人士經常具備的物品,因此,在沒有印泥的情況下,也有人會使用紅色的紙張浸溼後抵作印泥,或用其它物品抵作印泥的情況,但應當強調的是,這些抵用的物品一是不易於保存,二是可能造成手印的不清晰、不規範。當然,有時因為印泥的事情也可能會起到證據的作用,例如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法院在原告王粲訴被告王曉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8)川1781民初1102號]中認為:“被告在庭審答辯中即在原告出示2017年12月12日欠條原件之前,準確地指出了該欠條上其按手印所使用的是原告的口紅,而非普通的印泥這一隱蔽性很強的細節。後經庭審調查,該欠條原件上所使用的印泥確非普通印泥,這足以證明被告答辯意見的真實性。”

第二,捺印指紋是有順序的,以右手的食指、拇指、中指為依次順序,如果因右手手指特殊情況,指紋捺印不能滿足要求時,可用左手的食指、拇指和中指依次代替。但是,當出現這些特殊情況時,應當在指印旁註明是哪根手指的指印,防止出現糾紛時分清是哪根手指的。

第三,捺印的姿勢要正確。當捺印時,將手指平放在要捺印的有關材料或文件上,從右至右用手指滾動捺印,捺印用力要均勻平衡,這樣指紋的紋路才會清晰地留在材料或文件上。

借条上必须有借款人按手印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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