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一詞,
似乎只出現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後,
由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
每個月支付固定的金額當做撫養孩子的費用,
稱之為撫養費,
那你知道,
不離婚也可以主張要求撫養費嗎?
付某與韓某於2012年12月7日結婚,
婚後,
與2013年9月18日生下一子,付小某。
孩子出生以後,
韓某住院生育的醫療費用由付某支付,
但自從付小某出生之後,
韓某就帶著他離開單獨居住至今,
付某也沒有支付過原告撫養費,
同時被告付某現無固定收入。
原告上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
原告付小某在出生之後就與被告分開居住,
韓某帶著付小某單獨生活,
被告也沒有支付過原告的撫養費,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遂判決被告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3年10月份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撫養費。
直至原告成年。
《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父母撫養孩子,孩子長大後贍養父母,
這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是沒有法律約束,
也該履行的基本準則。
但是有些人因為一時衝動懷了孩子,
又不去打胎,
生下孩子之後丟棄在各種地方不去撫養,
可恨又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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